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订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诉的受理和处理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诉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