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翠苑第一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行为

【所属模块: 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1 06:30:00 点击数: 0】

杭州市翠苑第一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行为

 

为了树立教师良好的形象,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全体教师为学生及家长服务的意识和质量,不断提升学校的美誉度和知名度,特制定教师工作行为规范。    一、师德规范

1.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规范的晨间、课间、午间等教育教学管理。

2. 为人师表:坚持节俭、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做精神文明建设的楷模和使者。

3. 文明有礼:衣着大方,不穿背心、拖鞋上班。每周一升旗仪式,脱帽行注目礼,高唱国歌。使用普通话,常用礼貌用语。上下班进出校门,应主动道别,亲切回礼。增强办公空间意识,不串岗,不闲聊。办公室里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4. 认真教学:做到教学认真,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兴趣。严格执行学校的课表,不随意调课,不挪作他用。认真参与教研活动,教研时不做与教研无关的事。

5. 尊重学生:公平民主地对待学生,不大声训斥,不讽刺挖苦,不使用伤害性语言,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因材施教,满腔热情地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使学生会学、乐学。

6. 尊重家长:尊重理解家长,坚持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对本班每位学生至少家访一次,任课教师主动联系家长,关注后进生、特殊学生,按规定家访,并做好相关记录。

7. 提升业务:专注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开会或听讲座时准时到会,手机静音,并认真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每学期至少上好一节研究课,写好一篇论文或结题报告、课题方案,阅读一本及以上专业书籍,做学习型教师。每学期行政人员、教研组长和0-5年教龄的教师听课20节及以上,其他教师15节及以上

8. 廉洁从教:不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受财物或强行推销教材;不利用学生和家长进行促销及其它商业性活动,谋取私利;不从事有偿家教,不暗示、不介绍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校外文化补课。

二、出勤规范

(一)上下班制度

1.教职工上下班按学校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上班先签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一次少发奖励10元,当月第二次起迟到早退每次少发奖励金100元。

2.全体教职工应准时认真参加各级各类会议和活动(含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等),不迟到早退,无故不请假。迟到或未请假早退,一次少发奖励10元。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调换的事情(不含提前预约专家看病等情况),可向校区负责人请假,同意后凭相关证明和请假条在教导处办理手续,按照零星假处理。因其他私事请假缺席会议者少发奖励30元,并纳入当月零星假时间,无故缺席2小时及以上时间的会议,作半天旷工。

3.事前未办好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岗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除月考核奖50%。旷工一天,停发当月所有奖金福利,学期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旷工两天及以上停发所有学期奖,学期考核不得评定合格及以上。

期考核奖中本学期实际上班时间累计不足22天不享受学期考核奖。

 

(二)请假制度

    1.公出

(1)教职工公事外出,须凭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经校区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教导处备案(西湖区信息网公开通知活动可简化备案)后,方可外出。

(2)行政人员公事外出,报行政办公室主任报备。

(3)不得以办公事之名义,外出办私事。违反者,扣发当月奖金200元.

 2.事假

   (1)因学校已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又因教师享有寒暑假,所以工作期间一般不再请事假。个别若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必须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2)本人请事假3天以内,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由校区负责人批准并报校长,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才能离校;3天以上,须经单位签署意见,报西湖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

(3)事假半天,扣发100元,累计3天停发一月绩效。学期目标考核奖按日平均额的两倍扣发。学期考核奖发放时,学期事假累计在11-20个工作日的,按不超过学期考核奖的 80%计发;该学期事假累计在21-30个工作日的,按不超过学期考核奖的 60%计发;该学期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

(4)事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超过2个月的,基本工资、工龄补贴自超过之日起停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性补贴及岗位津贴停发。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工龄补贴停发。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 20 个工作日,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5)零星假:因无法调整的急事私事,无法按时到校的,应有适当的提前量进行零星假钉钉审批,不作迟到处理,到校后有急事需出校办理的,3小时以内的,先安排好课务及管理工作后钉钉审批(一般情况的零星假是不调整课务的),零星假回校后务必及时钉钉销假。如未办妥审批手续而外出,视同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视同旷工1天(学期考核参照)。每月零星假累计超过4小时按事假半天,累计8小时按事假一天。

期考核奖中本学期内请事假的按“日均目标考核奖”基数的2倍核减

3.病假

(1)教职工生病应请假休息。请病假应持有医院的建休证明(急诊除外,事后补假),办好下列手续,方可请假。

由本人写好书面请假条(须注明病因、请假时间),并附医院建休证明,交校区负责人审批并报校长。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请假及请假时间,经校长室批准,交教导处备案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请假。病假10天以上,学校将签有校长意见的请假条、病休建议证明复印件及病历复印件交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有市级医院建休证明,而坚持上班,又能完成本职工作的教职工,经校区负责人批准,在病假期间可适当延迟上班或提前下班,不作病假论,但每天不超过一小时,连续不超过一个月。

(3)教职工上班时间外出看病,半天以内不涉及课务的,向年级组长请假,原则上不能自行调课,如需调课的,必须经教科室同意,作书面备案。当月累计两次作半天病假处理。看病时间需半天以上者必须向校区负责人或校长书面请假,当月累计两次作一天病假处理。并附病历证明。

(4)病假1天,当月考核扣发50元,其中当月病假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管理目标考核奖(正副班主任、三长、行政管理)按比例同步扣除,可参与月考核。病假是延续计算的(未安排工作量的返校不作“断假”处理)。

(5)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80%计发。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工龄补贴全额计发,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每天按日标准的 90%计发。

期考核奖中学期病假按“日均考核奖”基数1倍核减。

4.婚假、产假小产假、护理假、丧假等,各类假期参照地方相关法规执行。

(1)教职工取得婚姻合法证明后,方可请婚假3天,请安排好工作。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全额计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根据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女职工生育一孩的享受158天产假,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教师产假遇寒暑假不再顺延。产假期间不参与月绩效考核。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照发。产假期间按照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待生育保险理赔后,根据赔付额进行结算。

(3)生育9个月内的女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每天可以延迟或提前1小时上下班,享受哺乳时间。奖励绩效工资不受影响。

(4)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须先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期间月考核每天少发50元,学期目标考核奖中护理假按学期“日均目标考核奖”基数的二分之一核减。护理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5)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须先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期间月考核每天少发50元,学期目标考核奖中护理假按学期“日均目标考核奖”基数的二分之一核减。育儿假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6)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须先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期间月考核每天少发50元,学期目标考核奖中护理假按学期“日均目标考核奖”基数的二分之一核减。育儿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7)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直系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可请1-3天丧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不受影响。

期考核奖中婚、丧假之外的其余法定假按“日均目标考核奖”基数的二分之一核减,产假含小产假、护理假。

根据杭州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扣发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由单位自行规定,对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严格扣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的,旷工期间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停发。

5.寒、暑、春、秋假等

(1)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春、秋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假期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做好假期中的值日值班工作等。未能完成值日或失责,将作未能完成职责处理,每次扣发奖金100元。

(2)学校工勤人员必须在做好假期后勤工作,保证学校顺利开学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休息(寒假不少于10天,暑假不少于20天)。

6. 进修、学习等其他请假

(1)凡必须参加的业务进修、学习培训等,无故不参加者视情况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2)凡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业务进修、培训的,教师应先取得学校同意,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不能以进修为由,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习时间如遇学校重要工作,须服从学校安排,否则视为旷工。

※学期实际上班时间累计不足22天或学年实际上班时间累计不足44天的不享受目标考核基本奖。

7. 调休假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开具调休假。由于“三八”妇女节女职工不放假,所以开调休假半天,使用期限为:3月8日-次年3月7日。

三、代课常规:

1.按规定请的假,如护理假、病假、丧假等,3天之内由年级组长协调安排本年级教师进行代课,3天以上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2.事假由教师自行换课,并报教导处。如遇急事可先联系年级组长,代为换课。

3.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各级比赛的,半天赛程,自行换课;赛程在一周内的,自行换课不少于一半。其余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4.学校安排的外出考察等活动,一周内自行换课不少于一半,其余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5.教师参加集中培训,自行换课一半,其余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6.有公务或特殊情况经教导处同意,可自行换课的,报教导处备案,保证学校教学秩序正常开展。

7.教导处安排代课的常规:

(1)先考虑同学科的老师代课:同年级组老师先代课1节,然后整个学科教师以最接近的高年级代低年级的顺序代课。如:三年级的语数老师需要代课,请三年级的老师先各代课1节,再请四年级的老师代课1节。

(2)需要代课的老师要说明教学进度和本课时要求,提供教案和作业布置要求。

(3)代课教师要完成本学科教学基本任务,及时向学生反馈作业,并与下一位代课教师做好衔接。

(4)非本学科代课教师要完成这节课教学基本任务,不得观看动画片,不上“放羊”课。

8.超过2周以上的代课,教导处尽量考虑聘请社会代课老师。

9.有代课任务的老师随时接受教导处安排的代课任务,如碰到私事需服从公事;满课时(语数:一二年级16节,三四年级15节,五六年级14节;其他学科18节)的老师,如代课满4节可申请作本学期半天调休,不享受代课津贴,但调休期间的课需自行安排好;超课时的老师学校发放课时津贴,每节课50元。

、学校相关扣发标准:含月考核。

1.未能保质保量履行所任岗位职责的逐条扣发,每条至少扣发20元。

2.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的规定》,凡认定为一类事故者,当月逐项扣发200元,并将视情节轻重与月考核奖、学期奖直接挂钩;凡认定为二类事故者扣发当月所有奖励,学期考核不合格,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进,不得升职晋级。凡认定为三类、四类事故者,与教师聘任挂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因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向学校提出并经同意需调整工作量的,每月绩效工资和学期奖均按实际工作量比例发放。

(1)一类事故:

A.教师管理不善,经常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B.经检查,上课前不备课,无教案上课的;

C.对学生身心受到侵犯而不予保护的;

D.面对学生严重违纪而熟视无睹的;

E.非教师责任,造成学生伤害并及时救治的;

F.擅自调课而造成影响的;

G.延误上交各种教学材料,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

H.应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I.其他原因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二类事故

A.有偿家教造成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强烈的;

B.由于教育教学工作不力而引起多名家长或学生向学校提出,要求撤换教师的;

C.因讽刺、挖苦学生而造成学生心理障碍的;

D.因不可测原因,造成学生伤害,救治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E.其他原因造成较重负面影响的。

(3)三类事故

A.学校管理部门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学校损失的;

B.教职员工言行不轨,引起舆论或上级部门督查的;

C.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D.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E.利用职责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F.其他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四类事故

A.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证据确凿,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B.有严重违反法律,对学校、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杭州市翠苑第一小学

                                              202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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