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紫萱小学办学章程
序 言
杭州市紫萱小学为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总校)(以下简称教育集团)2015年接收的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紫萱小学,2019年10月西湖区教育局为推进西湖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将紫萱小学成立独立法人单位为杭州市紫萱小学,为协安紫郡小区开发配建的36班小学。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紫萱小学,简称为紫萱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ZiXuan Primary School。与杭州市西湖小学同隶属于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两校实行集团化管理。紫萱小学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333号,邮编310013。
第二条 本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办学规模分别为:小学6个年级36个班级,每班不超过45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杭州市紫萱小学的办学思想:以“使学生得到更充分发展”为宗旨,使学生成为“基础扎实、思维活跃、行为规范、习惯优良、身心健康、个性发展”的四有新人。
第五条 杭州市紫萱小学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集团提出的“建设西湖小学教育集团五大‘教育公园’”(成长乐园、温暖家园、人才田园、网络e园、现代校园),致力于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关注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把西湖小学教育集团建成“有特色的一流的现代教育集团”,使本集团的整体形象、教学质量、教育科研、师资队伍、学生综合素质等多方面均在杭州市成为一流的集团化办学单位。
第六条 杭州市紫萱小学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关注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让“每一个孩子都是我们的作品”成为教育现实。
教师发展目标:以整体提升教师队伍为基本出发点,实行过程性培养,努力培养更高层次的骨干教师。
第七条 杭州市紫萱小学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 训:真实做人、踏实做事
校 风:文明、勤奋、健康、坚毅
教师作风:求实、创新、为人师表
学生学风:自主、创新、多思、好问
领导作风:团结、勤奋、开拓、进取
办学愿景:让每一个孩子向下生根,向上生长
第八条 杭州市紫萱小学有自己设计的校徽、校旗、吉祥物,有自己的校歌、校训。
吉祥物:西湖亮亮。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集团党总支书记主持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教育集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西湖小学教育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隶属西湖区教育局党委领导,全面负责教育集团党建工作;教育集团下属单位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西湖(紫萱)小学支部委员会,隶属教育集团党总支。教育集团党总支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教育集团中的贯彻执行。教育集团依靠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紫萱小学依靠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总部支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西湖(紫萱)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科研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题活动的相关材料;档案管理;校领导交办工作的分配、实施、督促、落实、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本校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公车的管理等职能。
教导处负责是学校的教学业务管理,负责实施日常教学、教师队伍、教务、考务等教学管理职能。
科研室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和协调;拟订、实施学校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条例和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进行学校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组织、承担上一级教育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科研任务,负责教育资讯等职能。
德育处负责德育、少先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教育)、体艺卫科图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管理;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学校基本建设财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食堂管理;经费预算、使用;校园安全防范等管理职能。
学校设立信息技术中心承担信息技术、网络管理、设施设备、学籍管理等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集团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由集团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班级家长委员会,由具有爱心、责任心的家长组成,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成立大禹路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代表教育集团对学校教育教学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管理中心,统一监控、测量和管理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适合学生需要的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学生德育,推进德育实效性研究,重视和加强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完善的人格,改进德育工作的内容与方法,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开展少先队活动,丰富队员的学习生活,促进队员行为习惯的养成,并为队员提供展示的机会,促进队员的成长。学校开展组织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军事体验活动等,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班级正、副班主任各一名,负责管理班级日常事务,努力创造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小禹娃班集体氛围,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和教师资源设立若干校内社团,社团活动既是校本课程的实施平台,也是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的重要途径。
社团由学校教导处管理、考核,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社团展示,结合学校特色创建特色社团。学校鼓励志愿者或聘请专业人才来校担任社团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形式为单式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根据课程标准制定各学科质量标准,树立全员全面全程质量意识,严谨教学过程,注重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习惯的养成和班级学习氛围的营造。规范教学检查,定期做好质量监测。落实学校减负措施,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课堂教学过程管理,课前按新课程理念要求充分进行预设,课堂教学应注重营造生动活泼、轻松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根据学生课堂生成组织教学;组织学生有效合作探究;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科学分配教学时间,确保学生书面作业时间;按要求及时评价学生课堂学习常规和学业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每月开展一次体育联赛。每年四月最后一周为学校体育节。
学校严格执行卫生工作的相关法规,强化卫生室管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资源教室和心理健康辅导室。开展心理健康个案辅导,完善心理健康值班制度。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教师应进行专门的培训,取得心理辅导C证以上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积极开展艺术节和科技节活动,培养学生兴趣,拓宽学生的学习途径,丰富学校文化。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通过校园环境、日常艺术课、及业余艺术活动和学校艺术节,创造艺术教育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艺术素养。每年12月份的最后一周为学校艺术节。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科技教育的法律规章,通过校园环境、科学课程,每年9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科技节。
劳动教育作为“学会自理和责任心”成长目标的课程,渗透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建立劳动教育课程内容,教育学生尊重劳动成果,尊重学校的服务岗位的教师员工。人人有自己的劳动岗位。建立校外劳动教育基地,通过劳技课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技术管理,按照标准装配设备。完善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对场地、装备仪器的规范管理,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教育价值。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设立学校先进个人、集体两个综合荣誉及优秀班主任、优秀干部、教学能手,科研能手,学生满意教师五类单项荣誉。原则上综合先进应在单项先进中产生。
发挥手机教师工作室工作站、骨干教师引领作用,开展“启航杯”“导航杯”等教师教学研究活动,打造中青年教师成长联盟,以“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比推进学校教师培养工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元(1230000.00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集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三墩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