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转 学
(一)、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
2、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
3、其他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允许的转学条件。
(二)、转学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年级组、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 经转入学校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二、休 学
(一)、休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1.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2.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
3. 其他特殊原因。
(二)、休学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年级组、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2.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等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3.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予休学。
(三)、休学中的其他情形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 多次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 休学期满,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三、复 学
(一)、复学条件
1. 学生休学期满;
2.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由就诊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学生已经基本康复,可以申请复学。
(二)、复学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其他有效健康证明材料,经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复学。
2.复学手续办结后,学校安排学生就读。
四、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教务处:86897383、86569312
学生处:8808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