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校务公开,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我区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即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社区学院根据有关要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实施细则向社会和本校教职工,学生公开。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将教育政策法规,学校管理制度,重大校务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群众反映强烈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法规类。包括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案,发展规划及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学校办学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2、人事管理类。包括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负责人情况,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任用公示,教职工聘任及岗位调整等方案及结果,职称评聘、学年考核、评先评优等有关政策、制度、方案及结果,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具体考核及发放情况。
3、财务收支类。包括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上级拨款、社会捐资(物)、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各类公务开支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等。
4、基建维修类。包括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工程量增加、工程施工验收及预决算等情况。
5、物品采购类。包括电脑、家具、教材、图书、仪器等大宗物品采购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数量、单价等情况。
6、食堂管理类。包括食堂管理制度、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物品采购数量及价格、师生用餐收费标准、每周菜谱、每月及年度收支情况等。
7、学校收费类。包括收费政策、项目、依据、标准、范围、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以及学生代办费收支,寄宿生伙食费收支情况。
8、招生推荐类。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录取结果以及服务片区划分。享受照顾录取的政策规定和学生名单、杭外预选生、重高保送生、特长生等的推荐方案、工作程序及推荐结果等。
9、学生管理类。包括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发放政策和名单。学生干部选拔制度、名单。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等推荐评选的制度、方案、程序及结果。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的名额、推荐办法、参加名单及获奖情况等。
10、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应本着实效、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各校应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公开方式,并形成长效的实施途径,具体如下:
1、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并公布监督电话。
2、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栏目。
3、在教师会议室等合适的地方设立对内校务公开栏。
4、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教代会、教师会、家委会、家长会、学生代表会议等。
5、采用发送书面通知,短信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其他便于教职工、家长、学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学校依据公开内容研究确定公开的范围,并选择合适的公开形式,凡涉及政策法规类、食堂管理类、学校收费类、招生推荐类、学生管理类的公开内容,应面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开。凡涉及人事管理类、财务收支类、基建维修类、物品采购类的公开内容,应面向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公开。
第七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要纠正只公开结果的做法,实现由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的转变。公开内容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校务公开栏要设反馈结果栏目,将上期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在反馈结果栏目中进行公布,做到有公示、有回音、有结果、取信于民。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一般程序。学校各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时对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研究,确定并选择合适的公开形式、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严格遵循固定性工作每学期公布一次,经常性工作每月公开一次, 每月上旬公开上个月应公开的内容,每个事项公开的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事项据实发生,及时真实公开,做到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见性、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人数为5人,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及时部署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成员由学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定专人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人数为7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的党、政、工、 团、教师等代表组成,切实开展监督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监督的办法
1、组织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学校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结合收费、招生及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提高校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2、校内监督。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全面了解掌握校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调查了解学生,家长及教职工对公开内容的需求及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并督促整改。建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社会监督。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2、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3、校务公开专项公开工作情况。
4、校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5、教代会的职权是否落实。
6、校务公开工作是否作为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7、学校是否指定专人将校务公开的材料、校务公文、会议纪要、图片等、按时间顺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五条 检查评估采取听自评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考察、个别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不断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存资料,存档以备查验。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具体收集资料如下:
1、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相关会议记录。
2、校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情况记载。
3、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相关资料汇编可以为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档。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把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学校综合考核、督导评估、先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积极开展“校务公开示范单位”创建评比活动,对开展校务公开成效显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校务公开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校务公开依法申请公开工作, 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校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学校指定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并将校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学校校务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学校在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学校信息不得公开。下列学校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学校校务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向学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校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办公室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校务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学校校务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学校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学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或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作出学校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学校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学校校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学校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学校信息。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学校依法予以更改。学校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学校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学校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学校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校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按规定履行学校校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学校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