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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章程
【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6 18:16:51 】

浙江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章程

 

(2021年7月8日经第一届第3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7月8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12月29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深化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教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

英文名称:THE EXPERIMENTAL SCHOOL AFFILIATED TO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校址:杭州市杨梅山路388号;网址:www.zgdfs.com;学校是公立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西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留下地区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学校设计规模为九个年级6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5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浙江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以“让每一个学生获得成功,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满意,让教师满意”为宗旨,践行“尊重个性,挖掘潜力,追求卓越,开放大气”的办学理念,校歌为集体作词、吴大同作曲的《我们从这里起航》。

第六条    学校按《教育法》中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努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博爱雅趣、多思豁达、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热爱生活、内外兼修、有益社会的‘博雅’之才”。教师发展目标为建设一支“敬业爱生、善教创新、勤学不辍、一专多能,具有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的一流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博学、致知、健行。

第九条    学校的校风是:文明、互信、践行、协作,教风是:敬业、爱生、善教、创新,学风是:勤奋、谦逊、求实、进取。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德育管理处、教学管理处、教师研训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全员德育。积极推进体验式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基础道德、生命健康、现代文明等教育。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以自主发展为特征,具有高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浙江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特色的,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满足学生自主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改革的稳步推进。

学校模范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学管理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德育管理处、教学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学校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招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生命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特级教师、西湖区首席教师等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家、省、市级、区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凡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凡停课一天及以上,需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和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81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留下街道办事处、留下社区、留下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