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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 作者: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07-01 10:18:24 】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杭州市委教育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教工委纪〔2014〕3号),结合西湖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为推动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通过明确责任、履行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较为科学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自觉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区教育局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计划推动落实。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推进落实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全面落实党务、政务、事务公开,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单位。

(六)延伸抓好所属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建立和落实所属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听取一定数量学校(单位)的专题汇报。每年对所属学校(单位)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七)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落实纪检组长分工规定,支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局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负责牵头落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结合系统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审阅签批“三书两报告”以及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

(三)及时、全面掌握班子其他成员廉洁从政状况和作风建设情况,专题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审签班子其他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班子其他成员存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予以谈话提醒。

(四)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督办重要案件,统筹相关部门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配合。

(五)围绕教育系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领域、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研究,主导、督促建立健全完善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制度规定。

(六)主导、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对下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五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就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带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主动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区教育局党委、局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好“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协助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加强对分管科室(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予以预警、提醒。

(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研究,专题听取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及时分析、研判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状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六)参加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管理、监督、规范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工作和办学行为。

(七)支持执纪责任。支持纪检组、监察室和执纪执法机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

(八)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主动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年底向局党委和派驻纪检组书面报告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按照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所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总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区教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并按要求向区教育局党委和派驻区教育局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学校(单位)主要领导每年上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学校(单位)党组织要与部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五不直接分管”的制度,积极推行权力运行程序化、透明化、阳光化,切实做到党务公开、校(事)务公开。及时向区教育局党委和派驻区教育局纪检组报告本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派驻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区教育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未按要求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督促检查,不严格把关,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违反财经纪律、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招生招聘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对政风行风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教育形象的重大政风行风问题的;

(九)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实施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及所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局机关和所属学校(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