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仁和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杭州仁和实验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工作委员会 ,业务主管单位是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梅灵南路5号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黄善福 、徐炳焕、 罗云仙 、项菊英、 朱培毅、姚暨荣 六位同志。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400万 元; 出资者:杭州仁和外国语
学校、桑坚信、黄善福 、徐炳焕、 罗云仙 、项菊英、 朱培毅。 出
资金额:其中150万元为杭州仁和外国语学校出资(因1993年学校以
事业法人性质成立,成立时不需要举办者实际出资,也不需要验资。2001
年,学校由事业法人转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时以学校当时财产为依据,登记注册了150万元开办资金);黄善福 、
徐炳焕、 罗云仙 、项菊英、 朱培毅各出资10万元;另外200万元为
桑坚信同志出资。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
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小学段六年制的学历教育和教学 ;
(二) 初中段三年制的学历教育和教学 ;
(三) 高中段三年制的学历教育和教学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11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其代表、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
(二) 校长的选聘与解聘;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章程的修改;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董事长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董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4年4月 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