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教发【2013】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支教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学院、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支教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单位)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支教 规定 通知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2013年5月16日印发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支教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湖区中小学教师支教管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西湖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西湖区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范围是西湖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直属单位在职在编教师(含民办学校中具有公办编制的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支教”是由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到西湖区内农村学校、相对偏远学校(名单见附件一)或西湖区外农村学校(以上学校都简称为“支教学校”)进行上课、研讨、讲座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支教形式分为“全职支教”和“兼职支教”。
第五条 支教时间的计算
1.全职支教时间计算:以学期为单位,两个学期计算为一年。
2.兼职支教时间计算:半天内上一节课及以上或作学术讲座一小时及以上计4课时;一天内上一节课及以上并作学术讲座一小时及以上计8课时。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中支教有关要求
1.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支教学校任教4年及以上或全职支教2年及以上;
(2)西湖区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支援学校骨干教师到城区共同体学校支教3年及以上,且同时具有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经历;
(3)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经教育局选派到结对县(区)、新疆、四川等偏远或贫困地区支教1年及以上。
2.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含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支教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
(2)任现职以来兼职支教120课时及以上;
(3)有两校工作经历或集团化办学所属城区学校(校区)之间流动经历;
(4)西湖区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支援学校骨干教师到城区共同体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
(5)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经教育局选派到结对县(区)、新疆、四川等偏远或贫困地区支教半年及以上。
第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中支教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府办纪要[2012]65号)关于“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支援学校派出教师在派出支援期间,其职称聘用和等级晋升不占派出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允许超岗聘用;同时,派出教师期满返回支援学校后,在三年内如逢学校开展竞聘上岗,给予加分优惠政策,如三年内学校未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可不受结构比例的限制予以优先聘用,以消除教师投身农村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后顾之忧”的精神,对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支援学校选派的优秀管理团队到农村学校支教2年及以上的,按以上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教工作考核管理
1.全职支教或在紧密型教育共同体受援学校支教期间,参加支教所在学校的考核管理,考核合格及以上,方可计算支教年限。
2.全职支教结束后,支教教师填写《西湖区教育局教师全职支教考核鉴定表》(附件二),支教学校、派出学校签署意见后,由派出学校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定,组织人事科备案一份,支教教师执一份;兼职支教结束当日,由支教教师填写《西湖区教育局教师兼职支教登记表》(附件三),支教学校、派出学校签署意见后各执一份,支教教师执一份。
3. 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支教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各支教学校、派出学校要加强对支教工作的重视,对支教教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对支教教师考核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其中,相关支教教师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因弄虚作假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或不予认可。
第九条 省市区对支教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西湖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