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研室附属小学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业务学习和培训,拓宽教师的教育视野,增长见识,汲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和实践经验,促进学校整体师资队伍素养,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等目的,特制订《浙江省教研室附属小学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一、学习培训对象
全体在职教师(具体人员以上级下发的文件要求,再结合本校的学习培训情况而定)。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各类研讨会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方可参加。
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派出的学习培训教师。
3、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区、市、省级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三、外出学习培训的程序和要求
1、申报:根据各级培训、学习的通知文件,由教师个人申报、学科组推荐或教导处具体安排。
2、审批:将各级培训、学习的通知文件报师训负责人,区级培训由师训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长知晓),市级及以上培训由分管校长审批,报校长同意,校级领导和中层派出须报校长审批,校级领导须报教育局审批。
审批同意后,到师训负责人处填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领取《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记录》(另附)
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登记表 |
姓名 |
学习地点 |
学习时间 |
活动内容 |
举办单位 |
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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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安排: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在学校同意后,三天以内自己协商调课,三天及以上自己调好两天课,其余的课由学校安排代课,并填写调课(代课)联系单,在外出前一天报教导处备案。鼓励老师尽量多换课。
4、培训学习:教师学习时要端正学习培训态度,认真参加活动,遵守活动的作息时间和纪律,认真领会上级领导或专家的指示精神。学习时认真做好笔记和听课记录,领取并保管好活动的全部资料。
5、回校汇报: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回来后,根据需要在校级层面或相关的学科教研组层面开展学习汇报、专题交流、课堂实践等后续活动,相关资料及培训记录表由师训负责人作为教师培训档案留存。
6、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和有关的工作后,凭培训的通知或文件,费用由师训负责人证明,在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后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培训费用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各类研讨会的经费由学校承担。
2、按上级有关单位的规定,部分高级别的培训、考察等的费用,根据学校和个人相关约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管理条例从2011年12月开始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
2011年11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