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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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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31 10:57:03     作者  教科室    阅读:1260次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让每一个孩子获得成功”教育理想和“给孩子最美好的童年、给人生最坚实的脚步”,为加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互动,激发家长参与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共同配合做好各项学校工作,在家长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成立“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

 

第二条   家委会的宗旨:发挥家长的集体智慧,在学校领导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家长教育资源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打下扎实基础。 

第三条  家委会的作用:家委会是联络学校与家庭、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桥梁;家委会应搭建好家长交流教育经验与方法的舞台;家委会必须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家委会应协助学校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的思想与文化素质、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部分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家长中通过自荐、推荐、特邀、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家委会”由校家委会、年级家委会和班级家委会三个层次构成。

1.“班级家委会”成员是由班级全体学生家长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每个班级有5--7名家长代表组成“班级家委会”。再由“班级家委会”成员选出两名成员担任主任和副主任。

2.“年级家委会”成员是由同年级各班的“班级家委会”的正、副主任组成。

3.“校家委会”成员是由每个班级的“班级家委会”成员推荐代表组成,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家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家委会”每二―三年改选一次,按“班级家委会”、“年级家委会”和“校家委会”顺序依次选举产生。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有了解学校办学思路和教学理念,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学校教学活动是否正常开展的权利。

第八条 有了解学校管理情况,察看学校教育设施、安全制度,对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状况作出评价的权利。

第九条 有收集汇总家长意见,归纳家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的义务。

第十条 有利用家庭广泛联系社会的优势,尽可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帮助学校向家长宣传、介绍、解释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家委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向“校家委会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可作临时调整,以保证家委会成员满额。

第十三条 “校家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年级家委会”和“班级家委会”的会议安排,由各年级、各班级自己组织。

第十四条 校方如有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向“校家委会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一周向委员会提出,以便通知各家委会成员作好安排。

第十五条 “家委会”应代表大多数家长的意见,因此,“家委会”作出决议时,出席会议人员应超过2/3,并经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才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家委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发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

2013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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