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校规校级 点击数:0

杭十五中教育集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诚信制度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及“西湖区教育局指导意见”,提高有关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评价能力,确保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保障我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杭十五中教育集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诚信制度。

    1、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组织对推荐的班级评定组教师及专项测评小组教师进行诚信测试,学生信任度低于三分之一的教师不能确定为评定教师,学校将做相应更换。

2、参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诚信协议,承诺评定工作中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评定的标准、程序及要求,保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个人保管一份)。

3、学校为参与综合素质评定的教师建立诚信档案。

 4、评定教师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对在评定工作过程中提供伪证,弄虚作假者,要记录存档;情节严重者予以学校政纪处分。

 5、评定教师须严格遵守组织原则,不得擅自向学生或家长公开评定小组评定过程与结果。

6、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教师,第二年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的人员。

                                 杭十五中教育集团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