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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苑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作者: 来源:四年级 日期:2023-02-15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年级,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我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

第四条 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学校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和自评报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学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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