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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苑小学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 来源:总务处 日期:2019-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设施设备采购工作,切实规范采购行为,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施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条 设施设备采购由政府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和零星物品采购三种形式组成。
(一)政府采购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活动。参照西湖区政府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指纳入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通过区政府采购部门实施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指区政府采购目录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活动。
(二)大宗物品采购指由教育信息与装备中心依法组织采购的区政府采购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设施设备采购活动。
(三)零星物品采购指由各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区政府采购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设施设备采购活动。
第四条 设施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设施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长室负责对设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成立校园长为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包括申报、采购、验收、监督等小组);
(二)制定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设施设备配置政策;
(三)审批各部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预算,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协调工作;
(四)监督检查设施设备采购活动,落实采购项目责任人,完善过程记录和档案工作。
第七条 总务处负责实施教育系统设施设备的采购,主要职责:
(一)制订设施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明确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平台,指导、规范各部门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二)依法组织各单位大宗物品采购;
(三)配合完成各部门采购项目预算审核;
(四)定期研究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五)编制学校采购预算,报基财科审批;
(六)依据采购项目批准书及相关批复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报是指学校在进行年度支出预算编制时,属于教育系统设施设备采购的项目申报。
采购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需要;
(二)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设施设备配置政策和标准;
(三)符合物尽其用,合理配置的原则;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实施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原则。
第九条 进行采购项目申报,应当会同局会计服务中心审核资产存量,根据设施设备配置政策和标准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需要提出拟采购资产的品目、数量,合理测算经费额度,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依照“先更新、再新增和后特需”的项目属性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项目编制。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和大宗物品采购因故需调整项目、数量、预算金额的,应在每月20日前报送基财科办理相关预算调整手续,次月5日前完成预算调整。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 依据采购项目批准书,按装备中心要求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需求、完成时间等,并经装备中心审核后实施。项目采购组织形式由装备中心认定。
第十二条 依据采购项目批准书和采购计划,按规范文本制定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合同等),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审通过后,在采购需求时间前1个月上报装备中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大批量、通用的设施设备,由装备中心负责依据相关制度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大宗物品采购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采购的设施设备,提交区装备中心采购计划,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无法实行批量采购或紧急的、有特殊要求的,由装备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基财科批准。
零星物资采购由各单位按照“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讨论,择优选择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经装备中心审查后的合同文本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含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装备中心进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同时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要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不得无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时,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应递交变更联系单,向装备中心报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基财科审批后再实施采购。所有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不得超预算。
第十五条 采购完成后,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监督小组)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报装备中心和区政府采购中心。系统集成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装备中心参与,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票随货走”的原则,发票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给各单位。验收核对无误后,对货物的质量、服务情况作出评价,签发《质量反馈表》、《验收回复单》或《项目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同时将《质量反馈表》、《验收回复单》或《项目验收报告》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入库工作。入库分财务账入库和实物帐入库,财务帐入库、实物帐入库分别由会计服务中心、装备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向供应商进行支付,应取得装备中心开具的支付证明(零星物资采购由学校按要求自行采购并报装备中心审核)。会计服务中心依据支付证明及其它所需凭证,按合同约定或发票金额向供应商进行支付。采购项目在预算批准书中属性为更新的还需提交经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复的原资产处置审批表。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由各单位和装备中心分别保存。
采购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批准书、招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验收回复单(项目验收报告)、采购活动记录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原因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 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设施设备采购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验收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及结算情况;
(四)有关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相关采购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进行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
(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必须采用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四)零星物资采购未按“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政苑小学
2019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