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1.乳制品;
2.肉制品;
3.水产制品;
4.蛋制品;
5.粮谷类制品;
6.糕点(包括面包);
7.食用油;
8.调味品、酱腌菜;
9.蜂蜜;
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
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
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
14.食品添加剂;
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16.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
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
1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
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的经营(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还应索取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采购肉禽类原料应索取兽医部门出具的卫生检疫合格证。
五、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
六、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证、单不得涂改或伪造。
七、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采购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八、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索取供货商的经营(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由采购部统一保管备查。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可向食品采购者索取资料,询问情况,无偿采样和要求送样,采购者不得拒绝。
十、采购人员如发现采购的食品有问题或怀疑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