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食堂采购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价格合理,以保障就餐师生身体健康,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有关卫生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为保证食堂采购食品卫生安全,价格合理,验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 食堂食品采购必须严格按教育局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供货,对供应的食品原材料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登记,并建立进货台帐。
三、 食品验收人员必须在早上7:00到位,三人共同在场时,在监控区进行质量、数量、价格的验收。验收完毕三人签名。
四、 食品验证:索取食品经营者合法《工商营业证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外,对所购食品原料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证索票:
1.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制品时,索取生产商定点屠宰有关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
2.采购进口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采购食品添加剂,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4.批量采购其他定型包装食品原辅材料,产品包装除具“三名”、“三期”,同时索取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5.采购非定型包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销商出具的检验合格凭证。
五、 食品采购中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 采购建立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