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袁浦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作者:      来源:德育处      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杭州市袁浦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规范办学、依法治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 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2. 对学校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例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 

4. 学校侵犯学生合法财产权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及与教学无关的东西;

5.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无正当理由而任意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及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6.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的申诉。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德育处、团委学生会、家委会代表组成。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德育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四、申诉程序

1.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申诉的日期。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并请申诉人签名确认。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听证。

1)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件,做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做出处理决定。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受理学生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2)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3)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4)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5)调查核实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6)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7)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9)加盖学校公章。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其他

l.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3.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附:

杭州市袁浦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德育处、团委学生会和家委会成员代表组成。

法律顾问:法制副校长

主任委员:德育主任

  员:德育主任助理、团委书记、年级组长、家长代表1人、学生会主席1人。

 

杭州市袁浦中学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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