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市西溪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践行“双负责”办学理念和“健康、和谐、创新”发展核心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全面质量为核心,建设德艺双优的幸福教师队伍,培养具有“身心健美、品格至美、知能慧美、情趣雅美、人际和美”的美丽幸福学生,实现学校教育现代化,创建具有省市影响的新优质品牌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以"对每位学生负责,对学生终身发展负责"为办学思想。
学校以"求真、求善、求美、求新 "为校训。
学校以"敦品、博学、精艺、创新"为教风。
学校以"勤勉、自律、互助、创造 "为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校隶属西湖区教育局主管,为全民事业单位。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学生管理中心、教学管理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内部管理机构。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考核任命。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法人代表。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建立基层党支部,隶属西湖区教育局党委领导;全面负责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设置党支部书记一名,由区教育局党委考核任命。学校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质量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学校重大事宜必须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民主评议监校级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监督干部廉政自律,对干部的工作、业绩、作风进行表扬或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建立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团队组织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与学校合作开展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助学校为学生开展对外学习交流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和学校一起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已任,对每位学生负责,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成为一名学习型、研究型、合作型的教师,以适应教育现代化、集团化、国际化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和奖惩:
(一)为推动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教师整体素质,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聘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统筹兼顾、公正合理、契约化的原则进行聘任,并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
(二)学校实行评聘分离,增强岗位意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在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不能胜任已聘岗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改聘、待聘、解聘或辞退;学校积极鼓励教职工为建功立业,设立评优、评先等各项奖励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办学需要,有权设立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的具体工作量标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接收的学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真善美的人格,推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构建一体化德育,创建浙江省文明学校、文明单位。学校积极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卫生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身心健康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制度,资助在生活和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保证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中心和教师发展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入教育科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学为中心,努力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基础、广博的知识、良好的习惯、较高的学力、鲜明的特长。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科研为先、科研三兴"(即兴教、兴校、兴师)理念,开拓进取、积极实践,发挥教育科研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校产和办学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舍、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用于教育教学。校产按有关制度和总务管理具体工作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安全,确保教育教学安全。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学校内部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探索学校教育后勤服务的运行模式,以各种方式在教育教学领域开展对外合作办学,输出办学理念,管理经验和办学特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西湖区教育局批准,方可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并报西湖区教育局批准,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校长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