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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象山幼儿园幼儿申诉制度
杭州市西湖区象山幼儿园幼儿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幼儿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园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幼儿法律意识,保护幼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幼儿在幼儿园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幼儿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我园在园幼儿(或由其家长代理) 2.被申诉人:幼儿园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幼儿对幼儿园给予的处理(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 2.幼儿对幼儿园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收费、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幼儿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幼儿对幼儿园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幼儿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幼儿园强行将幼儿的知识产权收归幼儿园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受理机构 1.幼儿园建立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室、党支部、工会等组织组成,需要时可以邀请家委会代表共同参与。它是幼儿园处理园内幼儿申诉的组织机构。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归属教科室。 2.幼儿园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幼儿各种渠道和途径的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幼儿自己口头申诉:幼儿自己口头向申诉小组教师进行申诉。 2.成人代理口头申诉:由幼儿家长口头向申诉小组教师进行申诉。 3.成人书面代理申诉:由家长代理提出书面申诉申请,或提交到园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 幼儿或监护人代理口头申请或监护人代理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教科室负责记录受理。监护人代理进行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幼儿园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或当面告知申诉人(或幼儿的相关监护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或当面告知申诉人(或幼儿的相关监护人)。 3.调查取证 (1)幼儿园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幼儿园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l.申诉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幼儿园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或其监护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园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幼儿园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监护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或其监护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幼儿园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幼儿对幼儿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幼儿园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幼儿园幼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处理幼儿申诉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幼儿的隐私权。 6.此申诉制度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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