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杭州市秀水小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9-01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市、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即根据相关要求,通过适当形式将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公开,以推动学校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具体探索与实践。
第三条 校务公开是学校行为。公开的主体对象是学校广大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部分公开内容的对象可以扩大到社区、学生和家长。
(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五条 校务公开必须坚持以学校为主体的原则,公开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便于监督,有利于保护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社团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六条 校务公开必须坚持党、政、工共同推进的原则。校长全权负责,有关处室齐抓共管,教职工全员参与。
第七条 校务公开要循序渐进、灵活多样、持之以恒。具有一定保密性的校务,或教职工一时不能理解、接受的决定,应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先在校行政会议或校党(总)支部会议上公开,然后逐步公开。
(三)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均由校长任组长,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叶婷,组员包括陶洁、沈洁、王生祥,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实施计划,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实施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查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抓好整改工作。校务公开工作小组组长为叶婷,组员包括行政人员,主要负责每月及时收集、整理校务公开上墙及上网的内容,并及时上交校办,以便按时公布。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委员任组员,主要职责是要主动参与校务公开的全过程,及时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四)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校务公开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具体分为向校内教职员工公开和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公开两方面。
第十一条 向校内教职员工公开的校务内容包括:
1.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实施情况。
2.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学校重大基建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及更换项目方案。
3.教职工聘任、考核、晋级、奖惩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分配的依据及方案等。
4.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自律情况。
5.学校内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党员发展公示,中层及以上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公开的校务内容:
1.招生情况:包括招生计划、条件、程序等,录取名单,保送生和特长生的认定、毕业、升学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等。
2.收费情况。开学初公布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期末公布代管费支出的明细账;并及时公布学校的每一次收费项目。食堂伙食费收支情况,每月按明细账公布。
3.学生管理制度:评优评先的资格、条件和结果等,学生的奖惩制度,重大活动的方案、结果等。
4.学校办学理念,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及总结,学校整体改革方案与实施情况。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及办学成果。
5.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负责人情况等。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五) 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参加的家委会会议或由社区代表参加的学区教育委员会会议、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具体如下:
(一)学校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规则。以校园网、公告栏为主要方式公开,原则上根据制度内容或事项涉及时限、范围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做好书面记录。
(二)大额度的财务收支和学校财务收支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经由行政会议或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以表格形式在财务公开栏公开。
(三)校舍建设及采购项目。根据工程进度以公告方式公开。
(四)领导班子廉政情况。主要经由教代会审议,结合财务报告及计划编制来实施,形成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校内人事。经校党政会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并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六)学生信息。根据事务轻重缓急分别提交教务处或校行政会审议,适当时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委员会,通过公示栏、校刊、校园网等方式来实施。
(七)学校教育收费。根据上级“一费制”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八)招生情况。根据教育局统一规定,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校长热线电话(信箱)、公示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开。
(九)校情通报。经校行政会审议后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公开;涉及校外学生教育问题的可通过书面通知、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方式来实施。
(六)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供,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领导下,在次年年初做好自查、评估、总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查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的会议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三)校务公开信息发布渠道和网络建设的情况。
(四)校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五)教代会的职权是否落实。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校务公开工作是否作为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八)校务公开的资料(校务公文、会议纪要、图片等)收集、归档和内容真实情况(核实资料日期)。
(九)其他规定应该公开的校务公开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要通过教职工大会、公示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向全校教职工通报自查结果,并根据需要选择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向社区、家长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应不断健全校务公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记录,妥善保存资料,存档以备查验。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20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