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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秀水小学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方便广大师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获取学校办学等方面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校属各部门、单位掌握的与学校办学、教育教学、学生工作、收费帮困、公共服务等方面相关的,以纸质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原则)
除本制度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学校办学、教育教学、学生工作、收费帮困、公共服务等方面相关的部门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组织实施部门)
学校明确学校信息公开责任人、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指导、推动本制度的实施。
杭州市政苑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
组长:沈国荣(校长)
副组长:王生祥(工会主席)
组员:陶洁、沈洁、诸俊伊
第五条(监督部门)
学校支委会负责对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公开请求权)
全校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依据本制度,向学校申请要求学校提供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对外公布的信息
(二)学校概况类信息
1、基本情况及办学特色
2、校长信箱
3、部门设置及制度规划
4、学校联系方式及地图
(三)教育收费类信息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教育收费方面的规章制度
2、各类收费公示
3、帮困助学类信息
(四)招生入学类信息
1、市、区各类相关考试信息,管理办法等
2、学校招生信息
(五)学生工作类信息
(六)重要通知和公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西湖区“教育信息网”专栏
(二)学校网站;
(三)校园广播、电子屏幕等;
(四)其他便于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入人士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对非主动公开的信息提出申请的程序)
学校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信息要求,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接受申请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三)所需信息的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的答复)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接受申请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依申请提供的形式)
信息公开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或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
(一)拟在西湖区教育信息公开栏中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分管校长审核。
(二)加强学校网站的管理维护,防范恶意攻击行为,并定期做好备份。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
若部门成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支委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行为;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
(三)向申请者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