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12.12),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保证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合理、有效。
学校食堂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二、预算管理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单位预算。学校预算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西湖区教育局、西湖区财政局审批,批准后的预算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公布。
三、收入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帐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文件及上级规定,不得另立项目提高标准。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公开透明。
四、支出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
必须按预算核销支出,不准核销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不得办理超标准和不合规定的支出。
2、明确审批权限。
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据核销支出。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和学校确定的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才能报销。
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性材料购置等开支,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基建、政府采购、大型维修等项目的开支,必须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签字。
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属政府采购的设备,一律由采购办购置。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的较大型设备和专业设备,校设立采购领导小组,采用政府采购中的有关程序进行采购。小设备、消耗物品由总务处派专人采购,购置前必须先填制《物品请购单》,经分管领导及财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购买。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证明,购买品种较多,发票上无法逐项证明的,应附所购买物品清单。如原始凭证遗失,应当由原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加盖单位公章。由财务分管领导和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3、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
五、支票管理
1.100元以上支出可以使用支票,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使用转帐支票。
2.采购人员和办事人员需领取支票,先到财务室填写“支票领用单”,由财务主管审批及签字后,方能领取支票;财务人员必须凭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的支票领用单,方能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3.财务人员必须按支票管理要求,完整填写支票应填因素,若因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学校损失,将追究有关财务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
4.支票领用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领用支票,以便财务室及时结帐、报帐。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财务人员应催交,直至归还。
5.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人必须签字核收,交回时,必须由财务人员签收核销。若因核收、核销手续不全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若发生支票遗失或其他事项,应及时与财务室联系,报请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若因使用支票不当或遗失等原因,学校发生重大损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使用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7、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六、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现金。
3.除财务室外,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现金,以杜绝小金库的产生。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现金储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座支,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采购人员、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领取备用金,必须填写学校规定的领用单,经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能领取,回校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七、票据管理
1.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
2.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混淆使用各项收费票据。
3.设立票据专管员,任何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出借、代开、编造票据。
4.使用票据必须规范,不得超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任何款项。
5.及时结报,专管员必须认真审核已使用票据,不得缺页、撕毁、遗失,以保证票据的完整。若有遗失、缺少,应及时查清原因,报请领导,采取措施。
6. 妥善保管准购证。妥善保管现金、转帐支票。妥善保管支票专用章,支票与支票专用章必须分别存放。
八、资产负债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要严格控制和及时清算,要建立审批、结算时限责任制,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该核销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擅自出借资金,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九、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接受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
201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