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苑学前教育集团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27 作者:

为使我集团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幼儿园校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更好地展示我园风貌,同时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的信息化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幼儿园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幼儿园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湖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名苑学前教育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单位掌握的与幼儿园办学、教育教学、学生工作、收费帮困、公共服务等方面相关的,以纸质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程序性、公开性,建设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  幼儿园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幼儿园信息公开责任人、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指导、推动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幼儿园工会负责对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全园师生、幼儿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依据本制度,向幼儿园申请要求幼儿园提供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基本情况及办学特色;

2、园长介绍及园长信箱;

3、部门设置及制度规划;

4、幼儿园联系方式及地图;

5、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方案公开;

6、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房屋租赁等公开;

7、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教育收费方面的规章制度;

8、幼儿园的招生、收费及社会捐资情况公开;

9、帮困助学类信息;

10、幼儿园内部改革方案、奖金分配公开;

11、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开;

12、人事任免、录用、调动公开;

1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公开;

14、评优及其他群众关注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

1、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重要形式,依照有关文件和法规,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问题,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或决定。

2、召开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或教代会代表组长会议进行通报。

3、利用行政会议、园区周会、教职工大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通报。

4、利用校园网络、《园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进行通报。

5、信息方式。针对教职工,一般园内信息公开在幼儿园公告栏或者幼儿园网站。需要告知学生和家长的信息,除了发放告家长书外,信息张贴在幼儿园门口并且发布于拍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6、改革发展规划和方案可在实施前进行公开;总结性的内容可在事后公开;一些临时的内容随时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按本细则规定对幼儿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行政主管把关同意。

2、审查。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3、公开。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4、监督检查。对公开的内容,领导小组可责成有关部门或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整改。

第十一条  幼儿园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要求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供信息要求,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接受申请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所需信息的理由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若部门成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幼儿园党支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行为;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

3、向申请者收费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和反馈

第十四条  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对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提出的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1、定期征求教职工、家长和学生对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2、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与督导;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职工以及教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