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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外语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5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维护本校教职工的正当权利,特制定本申诉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申诉制度的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直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制度。使全体教职工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在制度下得到保护,及时反映诉求,并获得组织支持,从而更好的发挥学校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的功能。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申诉处理后仍无法改善或得到保障的情况,可再次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申诉受理组织,依据申诉人所在岗位,逐级设置。

  (1)第一级:岗位所在部门或教研组、年级组等

(2)第二级:学校对应部门:教学支持中心、学生成长中心、后勤保障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办公服务中心;

(3)第三级:学校工会、校长室、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4)第四级:支部委员会、学校教代会

     第五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应逐级申诉。

    (2)对应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诉内容,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部门(教研组、年级组等)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管理程序,适用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不服从正当管理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确有侵犯权益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4)申诉人对于前一级申诉办理意见仍有疑义的,可提交上一级部门进行申诉复核,并提供相应的申诉具体内容,确保申诉事实和未被补正的原因清楚。

     第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