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 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九条 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职越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执行。
学生资助制度
一、认定类型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分为“特殊群体”学生和“其它群体”学生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 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 况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对象须拥有西湖区正常学籍且在校。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 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 免晚餐伙食费。
(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标 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 500 元。
(三)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 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三、办理流程和咨询电话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在到学校报到注册时,向就读学校申请获得相关项目 的资助,并且通过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线上申请提交及佐证材 料上传。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作出签字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杭州市留下小学资助工作联系部门:后勤保障中心,联系电话:87657820 ,联系 人:吴老师。
学籍管理规定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插班生经研究同意后凭转学证和档案方可取得正式学籍.2、教导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班主任寄语由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3、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及以上七天以内者,由教导处审批;七天以上者,由教导处审批并报校长室。学生请假必须经家长签名同意。4、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末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达两个月,可审请休学。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市级医院证明,由区教委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6、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应提出申请报教导处,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准予转学。7、学生休学、转学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上交相关材料,并在教导处登记备案。8、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应在校档案室、信息中心、教导处各做一备份。
家庭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环节。学校是家庭教育的组织者,办好家长学校是引导家长树立教育子女的正确思想和观念,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我校在指导家庭教育方法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领导
1、以校长为组长,学生成长中心处为核心,同时聘请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明确责任分工,定期会商家长学校工作。
2、组织以在校生家长为核心的家长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学校与家庭间工作。
3、学生成长中心负责实施家长学校的具体教学工作。
二、教学工作
1、确保家长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并聘请一些有理论工作和实际工作者来校辅导。
2、家长学校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内容,并突出德育为首,强化素质教育。
3、家长学校有固定教学场所,正式挂牌授课。
4、家长学校的教学以面授为主,对外地学生或长年在外工作的家长通过函授的方式和《家教信息》进行指导。
5、加强家庭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实效。
三、教学管理
1、认真执行家长学校章程和上级有个关精神。
2、家长学校的工作制度、办学计划、学员名册、课程安排、授课教材、活动记录、学习体会、经验总结等资料要建立档案。
一、目的意义
1、家长委员会系学校内设机构,代表学生家长协同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使学生在学校里健康快乐地成长。
2、积极倡导先进的家教观念,保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同步,提高家庭教育的实效性。
二、工作职责
1、听取校方关于学校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校方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2、了解各个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的工作情况,对各教师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评议,并协助学校做好教师教学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3、听取学生家长的反映,反馈学生家长的意见,促进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双向沟通,督促校方认真查处教职工的违纪行为,及时反馈处理信息。
4、充分利用家长社会资源为学校做出相应贡献,组织家长协助学校开展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5、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组织社会资源设立奖教基金,对表现突出的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进行相应奖励。
6、组织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帮助学校进一步改善教学环境,充分体现家长对孩子的关爱。
7、组织开展“家校论坛”,进行家长教育经验交流和家长与教师相互间的交流,以促进双方共同提高。
三、组织机构
1、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会长1名,全面负责家长委员会工作;副会长2名,协助会长做好家委会工作;秘书长1名,处理家委会日常工作。
2、校级家长委员会下设四个分会组织,每个分会由1名执行会长协调。分别是:科教委员会,负责家校论坛、协助学校进行教学改革等;综合委员会,筹备奖教基金、利用社会资源为学校作相应贡献;亲情委员会,组织家长参与学生各项活动、开展亲子活动等;维权委员会,督促校方依法办学、认真反馈家长意见等。
3、各班成立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班里的校级家委会委员担任会长。
四十、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西湖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为激励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坚持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重视近视防控、鼓励进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促进学生主动、和谐、全面地健康发展,朝着雅趣少年的目标努力。结合学校和学生发展实际,学校组织开展评选“五好学生”等荣誉活动,具体评选方案如下:
一、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潘惠玲
组员:唐玲颖 顾若晨 陈月园 计慧敏 方之璇 韩海燕 吴春琴 黄蕾
葛建刚 赵璐 周程 俞娅男 葛晓斐 李莺 胡杨飞 易仙 白丹
二、评选条件:
(一)五好学生:
1.行为道德好。爱党爱国、传承红色基因,诚实守信、团结友爱,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浙江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业能力好。保持积极学习态度,具有学习自信心,好奇心、想象力和求知欲,具有良好的学业水平和阅读习惯;2022学年第一学期各门学科成绩良好及以上。
3.身心发展好。具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心理健康、合理饮食,坚持每天至少锻炼一小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一学期内视力下降0.2及以上不能得星(以学校统一视力检查为准,中国近视防控大数据平台可查询)。
4.艺术审美好。具有正确的审美情趣,有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音乐、美术等各项活动。
5.劳动实践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大扫除、劳动主题活动、学农等各项劳动实践活动;积极参加日常生活劳动和社会实践,至少学会两项简单的劳动技能。
注:非本校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本校五好学生候选人。
三、评选流程:
五好学生的评选,遵照公开公正、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流程进行:
1.班主任发动和宣传
2.下发和填写评价表
3.班级评选审定
4.班主任汇总确认
5.校园公示和平台录入
上述各项评定信息最终由班主任进行汇总,以年级组为单位汇总成一个文档发陈老师钉钉);再经校评选组审定后,由学校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可通过钉钉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联系人:唐老师,电话:0571—87657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