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5号―西湖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doc
西教发〔2017〕45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湖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校,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17年3月20日
西湖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
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为指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切实提高我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指称的教师,是指我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及其他相关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校(园)长。
第二章 分层分类
第四条 教师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等6类。
第五条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分层以教龄或职称为依据。其中:教龄在2―6年或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参加初级培训;教龄在7―16年或具有中级职称原则上参加中级培训;教龄在12年及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参加高级培训。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层次的分层以任职年限为依据。其中:任职年限1―3年者原则上参加初级培训;任职年限4―8年者原则上参加中级培训;任职年限8年以上者原则上参加高级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职年限的计算从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任命该干部担任第一个校级领导职务开始算起(含副职);任期有中断的,扣除中断年份。
第七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颁布的《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特殊教育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和《中小学校长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所确定的规则,上述6类教师均应按照相应规则,根据所属类别、层次及从教学科,按照相应《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单位)统筹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
第三章 学分类型
第八条 培训学分根据获得途径分为4类:自主选课学分、指令性培训学分、校本研修学分、其他形式转换学分。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学历提升、区域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选派区外支教、企业实践,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浙江省教育厅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九条 培训学分根据修读方式分为3类: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任意选修学分。必修学分是指教师必须修读的“职业道德与法规”领域的项目所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是指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的90学分及以上项目所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是指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修各种任意选修项目所取得的学分。
第四章 学分结构
第十条 按照学分获得途径,教师在5年周期内的学分结构要求为:在360学分中,指令性培训学分和自主选课学分合计不少于240分,其中自主选课学分不得少于190分;校本研修学分一般不超过120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其他形式转换类学分除教科研活动之外,一般作为自主选课学分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按照学分修读方式,教师在5年周期内的学分结构要求为:在360学分中,必须完成不少于30学分的“职业道德与法规”必修学分;必须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限定选修学分,此限定选修学分一般通过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一个符合本人类别、学科和层次的集中培训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90学分的限定选修学分,应在其所适用的《中小学校长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规定的6大专业领域中完成,不能在其所任教的学科领域中完成。
第十三条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按照自主选课学分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并视同完成一次90学分及以上学校管理类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学校在新教师入职的当年为其设置培训管理平台个人账号,录入试用期培训学分。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新任教师的5年周期360学分从试用期满后开始计算。
第五章 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其中“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
第十六条 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不同,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培训者对全体参训教师进行培训考核,综合出勤情况、过程表现、作业完成、活动参与等因素,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0。在一个培训班中优秀学员的比例不超过实际参训人数的25%。
第十九条 在五年周期内,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
第二十条 网络培训五年内最高计入50学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践是指包括实习指导教师在内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活动。教师到企业实践按每天3个基础学分计算,每年汇总一次,并乘以0.35的系数后录入培训管理平台。5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20学分。
第二十二条 教师经学校同意参加非省厅备案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所获得的学分,属于各类《学分结构指南》中的“其他”领域,项目系数在0.5―0.8之间。此类培训所获得的学分5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二十三条 校本研修一般每年最高计入24学分,但在学年校本研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中小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该学年的校本研修按30学分计入,同时相应减少周期内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含特级教师工作室、首席教师工作室、首席班主任工作室等)承担省级和市级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的学分每年最多计36学分,承担区级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的学分每年最多计30学分,承担多个层次名师工作室任务的按就高原则计入学分。幼儿园名优教师承担区级以上培训任务,根据开课证明可录入相应学分,每年最多计16学分。
第二十五条 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提升、中学教师参加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提升,在取得证书后经认定审核可计180学分,并视同完成了5年培训周期内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任务。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参加培训的权益,完成学历提升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以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或通知为准)参加1个学期及以上的区外支教工作,支教结束后按120学分的标准计入培训周期学分,并视同完成了5年培训周期内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任务。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六章 学分登记
第二十七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教师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形式转换学分的登记与审核按下列办法执行:
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区域教科研活动、一个学期及以上选派区外支教工作、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或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或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未经浙江省教育厅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学校根据教师提供的有效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将转换的学分按相关要求录入,并填写相应的《“学历提升”转换学分汇总表》(见附件1)、《“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汇总表》(见附件2)、《“选派区外支教”转换学分汇总表》(见附件3)、《“参与教师培养培训” 转换学分汇总表》(见附件4)、《“企业实践”转换学分汇总表》(见附件5)和《“其他优质专业培训” 转换学分汇总表》(见附件6),附上相应的佐证材料上交区教师培训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换学分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分登记按学期进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区教师培训机构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教师的类别、学段和培训层次、维度、领域,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负责校本研修项目管理,协助区教育局做好校本研修和其他形式转换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制定5年周期内本校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总体规划,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负责做好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和审核、校本研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涉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活动的管理。对教师选择参加与自身的教师类别和层次不匹配的培训项目,以及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培训管理平台之外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校长要严格把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省培管理平台中拥有账号、纳入教师职称评审系列并须参加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有关教育机构人员,根据本人所持教师资格证所对应的类型、学科、岗位参加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学历提升”转换学分汇总表》
2.《“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汇总表》
3.《“选派区外支教”转换学分汇总表》
4.《“参与教师培养培训”转换学分汇总表》
5.《“企业实践”转换学分汇总表》
6.《“其他优质专业培训”转换学分汇总表》
附件1:“学历提升”转换学分汇总表.doc
附件2:“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汇总表.doc
附件3:“选派区外支教”转换学分汇总表.doc
附件4:“参与教师培养培训”转换学分汇总表.doc
附件5:“企业实践”转换学分汇总表.doc
附件6:“其他优质专业培训”+转换学分汇总表.doc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