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章程(2021)
( 2014年1月22日第八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1月23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2月13日经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 年8月1 日起正式生效。)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与依据
为了维护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价值,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成立于1992年9月,原名杭州市翠苑第三小学。2003年更名为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英文表述为Primary
School Attached To
TRIPPED;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高技街6号;邮政编码为310012;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xhjy.edu.cn/jysfsxx。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学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类型 学校办学类型为小学,是义务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校按照西湖区教育局规定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学校有南、北两个校区,办学规模40个班,班额标准依据区教育局相关要求确定。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提供诚信服务,办老百姓满意学校。
第六条
办学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德树人,牢固树立“让每一位孩子获得成功”的办学理念,秉承“学会承担”的校训,坚持“管理立校、特色立校、文化立校、科研立校、质量立校”的办学策略,努力实现省教研室附小小班化优质教育品牌打造,全面促进学校、教师、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本质,努力创建特色学校,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努力使学校成为浙江省小班化教育窗口示范性学校,浙江省书法教育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校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坚持面向每一个学生,努力培养有责任感的阳光少年,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学习品质,有持续的发展潜质,有鲜明的文化特质。
教师发展目标:全面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坚持面向每一位教师,实行过程性培养,努力使他们具有高尚的教师师德,有娴熟的教学技艺,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八条
学校文化精神
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孩子获得成功
学校校训:学会承担
校风:
勤奋 进取 和谐 向上
领导风格:高效
亲和
教风:激情
耐心 互助 和谐
学风:勤学
好问 自主 友善
第九条
学校校徽、校旗、吉祥物
学校的校徽由太阳、绿叶、飞鸟、儿童四个形象组合而成,分别以象征春夏秋冬的绿、红、橙、蓝四种色彩为底色,寓示附小孩子自由快乐的校园生活和积极阳光的精神面貌。



校徽

吉祥物

校旗
学校的吉祥物由学生自行设计,取名为“优优”,寓示附小学生通过努力各方面都取得进步与成长。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校长职权与任期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由西湖区教育局发文任命或免除。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行政职务职权:
1.主持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用工作;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11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2.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管理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处等内部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负责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校成立膳管会,在后勤服务中心的组织下,不断改进师生伙食,并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党支部,隶属西湖区教育局党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党建工作,监督保障学校各项行政工作开展。学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成立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校内权利救济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争议调解机制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它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第二十二条德育管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学校教育全过程,坚持德育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坚持全员德育,积极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重视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养成教育,公民教育,人格教育等,改进德育工作的内容与方法,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
学校开展少先队活动,丰富队员的学习生活,促进队员行为习惯的养成,并为队员提供展示的机会,促进队员的成长。学校开展组织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军事体验活动等,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 学校建立班主任班级管理制,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一名,副班主任一名,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的管理。学校积极探索班级管理课程,主张“我的班级我管理”,通过班级管理系列德育课程为学生搭建成长的平台。每年开展“三星级教室”评比、“优秀班集体”评比,促进班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管理
学校大力研究社团课程建设,为每一个孩子提供课程选择的权利和机会。完善社团课程规划,探索学校和社区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精品社团课程建设,推动精品社团发展。每年通过社团文化节,为学生搭建展示舞台。
第十二五条
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努力开展小班化教育和书法教育实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课堂管理学校全面贯彻《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全体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追求“轻负高质”,遵循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理念实施教育教学,根据规范性、激励性、发展性原则,优化课堂教学评价,关注每一个学生,保障学生健康、主动、和谐、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体育健康卫生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丰富多彩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建立医务室(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心理健康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定期开展个别咨询辅导和协作型心理辅导课,深入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关注程度,努力营造“阳光校园”,培养“阳光教师”、“阳光少年”,让校园真正成为师生共同成长的乐园。
第三十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学校紧紧围绕“书香育人个性发展”的办学思路,积极开展艺术教育,举办书法节、艺术节、阅读节等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综合提升素养。学校积极开展科技教育,每年举办科技节活动,让科技真正走进学生生活,提升学生科学意识。学校积极开展读书活动,开展国防、环保、卫生、劳动、爱国主义等教育实践活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学生的体验教育。
第三十一条
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设立教科室,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组织教师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科学研究,促进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设立相关制度,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教育科研工作能力作为现代教师必备的素质,与教育教学质量一起列入教职工聘聘任与考核内容。学校对教育科研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 按照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学校为目标,保障校园网络安全,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开展电子白板、录播技术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的相关研究,积极探索浙江省数字化校园示范校建设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评价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学生成长手册”作为主要的档案记载材料,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大队部,保障队员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队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通过“学生听证会”、“少代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开展教师满意率测评工作,评选“学生最喜爱老师”,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生维权
学校对提出在学校中午就餐申请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中餐配备,学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营养配餐,总务处每月开展食堂满意率的调查,为更好的服务而努力。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对困难生进行资助。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西湖区教育局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任的原则,按照聘任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派遣人员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奖惩根据学校内部的奖惩规定,鼓励所有聘任教职员工积极为学校发展做出努力,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在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不能胜任已聘岗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改聘、待聘、解聘或辞退。
第四十八条
班主任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七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开办资金 学校开办资金为北校区人民币864万元,南校区人民币50万元。
第五十条
资产保护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实行收费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物监控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有关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社区联系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与当地社区联谊,建立契约,定期举行交流,积极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综合治理学校依靠学校所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八条
对外交流与宣传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