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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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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五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六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运行与管理,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

本园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宝石山下四弄18号,邮政编码为:310007。

第三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经中共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开办资金820万元,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出资,财政做适当补助。

第五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宗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教育管理服务。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业务范围:幼儿教育、管理。

第七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第八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一)办园理念:美好今天,准备未来,一切为了孩子的发展

(二)园所文化:暖心 雅行

(三)幼儿培养目标:会生活  懂关爱  乐探究  善合作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3~6周岁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本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权利: 

(一)提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

(三)审核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章程草案;

(四)监督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义务: 

(一)支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园,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提供稳定的办园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园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并实施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改革创新,提升教育发展能力,保障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本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按规定使用本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本园按要求对园内教师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进修,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活动由本园统一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本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本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本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本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及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在本园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园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本园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职工成长,促进教育教学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园党支部对本园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园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监督本园改革与发展,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定期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园党支部发现本园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

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园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园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园实行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设园长1名,园长是本园的第一行政责任人,按照本章程全面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园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领导本园各部门,完善岗位设置,维护本园秩序;

(六)负责本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七)领导本园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职工队伍建设,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九)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十)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一)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二十九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围绕执行、考核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本园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教科室:负责管理本园教科研工作,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组织安排教师培训;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推进园本课程建设。

(二)办公室:负责本园综合性保障工作。承担文电收发、文案起草、会议安排、活动接待;承担物资采购及资产管理、印章管理与合同管理;承担人事、劳资、档案、考勤工作;承担安全保卫、校舍维护等工作。

(三)财务室:负责本园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及收支管理、财务分析、幼儿收退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研究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等园内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支部委员会审议。

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本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浙江省、杭州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本园相关规定聘用职工。

第三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严格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本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九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试行)》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建设园本课程,防止本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艺术创意、社会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

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并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做好推广使用

普通话的教育和宣传。

第四十三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选择多样化的评价方法,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同时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发展评价。

第四十四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训,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教师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实践能力。

 

第六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的幼儿园环境。

第四十六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八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九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

划。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五十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十一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四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五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本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本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本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本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家长志愿者活动、参与式家长会、专家家长讲坛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影响,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西湖区教育局要求,加强与结对园的学习交流,发挥优势,提升结对园的保教质量,同时促进本园自身发展。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保育费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六十二条  本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园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园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园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园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本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本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园区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园务会研究,支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西湖区教育局审查;

(五)章程报送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章程规定进行解散: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解散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本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依照本章程第七十条所列事项规定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共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共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