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中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书记为主任的教师申诉(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党支部、工会、校长办公室、教师代表组成。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在相关情况发生15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的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