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之江外语实验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23    作者:

杭州市之江外语实验学校

章程

 

(本章程修订稿经2022年8月6日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注册名称及地址:

中文名称:杭州市之江外语实验学校。

英文名:Hangzhou Zhijiang Foreign Language Experimental School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天河西苑;邮编:310012。

第三条 本校是举办者杭州纳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委员会,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义务教育,办学层次为小学,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学校面向杭州市西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800人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提供诚信服务,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让学生在温暖、欢乐、幸福的氛围中成长,接受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双重滋养,成为具有科学素养、人文精神、国际视野的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理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理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董事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1/2,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

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3)次以上缺席理事会会议的,由理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理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或1/2)。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2人组成。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

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5年。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理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理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理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合同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学校依法根据理事会核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编制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00万元,由杭州纳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编号为浙岳华验字(2020)第A0002号的验资报告确认。

举办者所持出资份额及所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号

举办者名称或姓名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1

杭州纳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货币

600

100%

2




%






合计



600

100%

第六十条 学校办学资金来自举办者出资。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资助或捐赠,并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法人财产。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办学资金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学校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核查和评估,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依法实行财务公开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学校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专项(用)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应对各项财务风险的管控。学校每年从当期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计提百分之五作为风险保证金。

学校不得以其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注重对外宣传与品牌塑造,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活动。

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每年按要求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五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之江外语实验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八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八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八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类变更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杭州市    教育局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理事会报杭州市    教育局批准。

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

校长的变更,由理事会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自行决定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并报请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批准。

学校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完成清算后相继向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申请确认和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未使用部分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及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属理事会。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章程的内容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备案审查。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8月6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