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60309 【实施日期】 199604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 【章名】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章名】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章名】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 【章名】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 【章名】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 第四十八条 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 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 【章名】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 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 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 【章名】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 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章名】 第九章 其它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章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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