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10-10  
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操 作 手 册

(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1月20日印发了《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11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全面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有效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编制本操作手册。

第一章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技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救助体系

一、省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一)职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总指挥:一般情况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三)副总指挥: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

(四)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粮食局、浙江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织机构图见表1)。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各地编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主管部门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3、省发改委: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4、省经贸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7、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8、省财政厅: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0、省林业厅: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1、省卫生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开展对餐饮业和食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2、省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市、县(市、

区)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处理。

13、省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4、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或水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5、省质量技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6、省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7、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8、杭州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五)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1、职责

(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单位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副主任

(1)主任: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见表2)。

3、联络员、联系人

(1)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名单(见表3);

(2)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见表4);

(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责任人及联系人名单(见表5)。

4、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电话(见表6)。

5、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

电话:(0571)88903265

传真:(0571)88903262

(六)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省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查处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对案情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应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咨询组重大事故评估及信息研判专业委员会负责(见表7)。

(2)职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综合组

(1)组成: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也可与事故调查组合并。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

(1)组成: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的协调下,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确定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需要向有关地区和国家通报时,及时报省外办、省台办,并按相关预案实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见表8);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5、指导各地编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专家库:另行发文公布

四、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 运行体系

一、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省环保局负责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

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日常监管:经贸、农业、林业、卫生、教育、质监、工商、海洋与渔业、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见表9)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省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必要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通报省外办、省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协调舆论引导工作。

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见表10)。

省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三)报告系统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该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见表11)。

l、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5、报告程序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省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6、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见表12)。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见表13)。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见表14)。

二、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报告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视情决定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省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警发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分级响应

1、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省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况启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

2、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部署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加强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事发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四)指挥协调

1、组织协调要求

(1)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要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2)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3)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2、指挥协调内容

(1)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五)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跨省(市)或涉及境外、国外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理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决定。

(六)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三、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二)责任与奖惩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调查评估和总结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事发地市级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并按规定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省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三)人员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由省政府承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资金,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用应急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组织、指导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应急演练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3、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4、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八)宣传培训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 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应急

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专家咨询委员


省省

委新

宣闻

传办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粮食局

浙江检检疫局

杭州海关

市、县(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6 浙江省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96311

省经贸委

0571-87052862

省农业厅

12316

省卫生厅

96301

省工商局

12315

省海洋与渔业局

0571-88088094

省质量技监局

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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