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西教发【2008】79号
为促进和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浙人教〔2004〕250号)、《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细则》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要求
1. 考核对象
凡年龄男55周岁、女5O周岁及以下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我区中小学在职教师(含试用期新教师、教辅人员),均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 考核要求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教师必须完成在培训周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必修培训内容。
(2)5年内累计完成培训学分达240以上的,发给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每学年达到48学分以上,发给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新任教师试用期须完成120学分的上岗培训,新任教师的继续教育周期在转正后开始计算,第一个五年周期的继续教育不包括上岗培训的学时和学分。
3. 考核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度和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制度。
教师获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是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 、职称评聘、教师任职续聘所必须提供的必备条件之一。每学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到48学分者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新任教师试用期内完成规定学分,发给教师试用期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作为转正定级的必备条件);在职教师完成一个周期的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提前办理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以修满240学分为标准考核。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分工
1. 全区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年度考核工作。
2.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对各中小学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的审核、《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发放。
3.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其中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由区教育局验印。
三、学分登记
(一) 认定范围
1. 实行培训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制。
所有登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
(1)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面向全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应在学期初事先报西湖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部组织的面向本区初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培训结业后由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核确认学分,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高中教师的培训项目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审核确认学分,市师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高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项目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审核确认学分,报市师训领导小组备案;初中、小学组织的校本培训项目由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核确认学分,报区教育局备案。
(4)教师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培训,应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并报西湖区教师进修学校备案。
2.可确认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范围
(1)培训进修类学分
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校和教育机构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含学历进修、学校行政干部培训等),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的学分值可登记学分。中小学教师参加并完成由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由该教师培训机构进行学分登记,并给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存档卡”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通知卡”分别交由教师本人和教师任职学校保存。
教师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师德培训,每学年认定8学分,师德修养教育除集中培训以外,培训成效要体现在实际教育教学中,有违反师德现象的,学分认定一律以0分处理。
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中学教师参加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各高等院校组织的研究生学历、学位及课程班的学习,凭证书每学期认定24学分。
学校校级领导培训每年登记学分不超过24学分,心理健康教育、计算机技术、班主任、德育等非教师任教学科专业培训一个考核周期(5年)内登记学分合计不超过120学分。
中小学教师参加由区级以上教师机构组织的网络学习,须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选择与所任学科相关内容,经各校继续教育负责人同意,认真学习,高质量完成作业,凭学分卡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中小学教师参加并完成由非教师培训机构(经教师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的培训活动,参训教师持培训班通知、培训计划、考核证明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教师培训机构认定和留档,经审定符合要求,由教师培训机构按要求折算出相应的学分。
(2)教研活动类学分
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与实践活动,包括参与各级教研活动、上公开课、教学观摩、学术交流活动,参加课堂教学优质课、教学案例、教学基本功、课件制作比赛等,可以折算登记学分。
(3)研究成果类学分
教师主持国家、省、市各类教育科研、教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省、市、区级教学综合论文或教育科研成果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等可相应获得学分。
(4)辅导学生指导教师类学分
教师参与辅导学生各项竞赛成绩显著,发挥“传帮带作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和帮助农村教师成长的指导任务,在校本培训和区及以上培训中承担讲课指导任务,根据参与情况可相应获得学分。
(5)校本研修类学分
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经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审核批准的校本培训活动,培训学时在30以上,每学期经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部复核,根据考核成绩优秀、合格登记每学期12、10学分(其中,获省、市、区级校本研修先进荣誉的学校有资格每学期相应申请15、14、13学分,经考核后予以认定)。
(二)学分登记
1. 学分登记的依据
(1)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学分卡、结业证书;教师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学分值的各类培训,登记学分时,应提供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等证明培训学时的材料。
(2)教科研活动的组织单位提供的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的证明。
(3)教师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的刊物、著作。
(4)学校校本培训证明。
2. 学分登记的要求
(1)各中小学校应建立教师专业成长档案,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教师专业成长档案管理;
(2)教师完成培训后应将所取得的学分登记通知卡或结业证书等证明继续教育学分的材料复印件交学校管理部门存入教师专业成长档案,登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并将学分卡等有关材料插入《浙江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本人保管。
(3)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取得学分的,由教师进修学校培训部复核,根据考核认定学分,学校管理部门直接登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四、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办理
1. 教师完成规定培训,修满一个考核周期内的规定学分后,向所在学校提出办理结业证书申请。
教师申请办理结业证书时应提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备1寸照片1张);《西湖区中小学教师教学实践、研究成果学分登记表》;
2. 各校在初审后填写《西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申报汇总表》,在规定办证期间内,以校为单位向办证机构申请办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各校向办证机构申请办理《结业证书》时应提供:学校《西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申请汇总表》;教师个人《教师专业化发展 学年档案首页》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学分登记证明材料。
3. 教师进修学校培训部对申请办理结业证书的教师的学分进行审核,填写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验印。
4.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分别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职教研究中心汇总初审后统一交市教育局验印。
5.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5年内有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开始培训时间起算5年。教师所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可持原证书与后续培训的相关学分证明按上述程序申请换发结业证书。
如有未尽事宜,以及随上级有关要求所作调整,将在每年5月份由区教师进修学校进行补充说明。本实施办法由西湖区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折算学分一览表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主题词:教师 继续教育 管理考核 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附:教师参与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成果折算学分一览表
序 | 项目 | 细 则 | 学分 | 备 注 |
1 | 教研活动 | 听课10节以上(学期) | 1 | |
参加校外(区及以上)教研活动(学期) | 3 | 教研员认定 | ||
区级教学案例、教学基本功或课件制作获奖(项) | 1 | |||
市级教学案例、教学基本功或课件制作获奖(项) | 2 | |||
省及以上教学案例、教学基本功或课件制作获奖(项) | 3 | |||
执教校际、片级教研公开课(节) | 1 | |||
执教区级及以上公开课(节) | 2 | |||
荣获区级优质课奖(节) | 3 | |||
荣获市级优质课奖(节) | 5 | |||
荣获省级优质课奖(节) | 10 | |||
2 | 研究成果 | 主持区级科研项目且正常开展研究 | 2 | 进修学校认定 |
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正常开展研究 | 5 | 进修学校认定 | ||
区级论文(经验)交流或学科论文获奖(篇) | 1 | |||
市级及以上论文(经验)交流或学科论文获奖(篇) | 2 | |||
区级教学专题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篇) | 2 | |||
市级教学专题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篇) | 5 | |||
省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获奖(篇) | 10 | |||
区级《西湖教育研究》发表论文(篇) | 1 | |||
市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篇) | 5 | |||
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篇) | 10 | |||
3 | 指导讲座 | 辅导学生获区级奖 | 1 | |
辅导学生获市级及以上奖 | 3 | |||
定向帮带校内年轻教师(学期) | 2 | |||
定向帮带校外(外校农村)年轻教师(学期) | 5 | |||
承担校级校本研修课程专题讲座(场次) | 1 | |||
承担区级教师培训(备课指导)专题讲座(场次) | 2 | |||
承担市及以上教师培训(备课指导)专题讲座(场次) | 3 | |||
辅导教师获区及以上优质课奖(节) | 1 |
注:1.同一课题(成果)不同级别立项(获奖、发表)不重复记分;
2.论文、课题、指导等领域学分认定为成果的负责人或执笔人;
3.除已经注明的以外,其它项目以学校认定为主,上表所有学校认定的学分均须凭相关证书和资料作为认定依据;
4.学分栏为认定最高分值,未达到认定要求的不予认定,如“帮带年轻教师”需要凭聘书和三次以上活动记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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