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溪中学食堂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校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总务主任、安保科和食堂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要追究的是指各有关责任人在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追究责任的形式为批评、扣发奖金及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四、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总务主管和医务人员未按学校管理要求,未对食堂和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的。
2.采购食品人员未按要求索证取证。
3.验收人员未按要求验收。
4.测试、消毒、留样人员未按要求做的。
5.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责任人未立即报告总务主管,总务主管未立即报告校长的。
6.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留样食品的。
8.对卫生部门或教育局提出的意见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五、本追究制度自公布之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