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指南(2024年)
应用规范要求
在推进人工智能产品与教育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教育属性和服务对象的特性,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范潜在风险,持续提升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合规性与适切性。应特别注重技术应用对学生数据隐私和伦理问题的影响,确保技术在促进教育公平与创新的同时,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一)价值导向层面
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或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违背基本的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2.全面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局限性与不足,严格保护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泄露相关数据。应加强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数据被滥用或未经授权使用,尤其要确保学生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其在教育和技术系统中的非法使用。
3.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履行备案评估程序,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核实,确保数据来源和基础模型的合法性、信息的准确性。
4.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审慎用于出版、发表、竞赛等场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要求做好标注或说明,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尊重知识产权、符合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并采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标准的人工智能应用的处置机制。
(二)师生层面
5.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教师和学生的人工智能素养,增强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意识,合理、合规地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防止误用或滥用。培养师生在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探索性、创新性思维与伦理意识,确保在教学与科研中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教师应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特别是在科研中如实声明人工智能的使用情况,防止将其生成的内容视为核心创新成果,维护学术诚信。
6.鼓励教师研究、探索、创新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模式,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质量、促进终身学习能力的构建,并引导学生合理、正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学习,持续提升学生对人工智能的理解力、应用力和创造力。以下提供一些恰当使用和不当使用示例,供参考:
(三)未成年人层面
7.未成年人要在教师或家长的许可和引导下,适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其中未满十四周岁儿童要在教师或家长的陪伴下,审慎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未满六周岁婴幼儿建议在家长陪伴下仅在音乐、美术等领域进行有限体验,其余场景不建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特别关注未成年人在使 用人工智能时的伦理引导,帮助他们理解技术的局限和社会影响。
(四)学校层面
8.应根据学生发展阶段和实际应用场景,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核心素养、创新性思维、高阶思维技能等方面的辅助提升作用。明确学生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场景,并对其在论文、作业等成果中的使用加以限定或约束。
学校应及时干预学生沉迷或接触不良人工智能产品的 情况,主动告知监护人,推动家校社协同,共同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9.应加强人工智能教育一体化统筹安排,制定本校人工智能应用指南,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和师生需求,打造环境、构建平台、开发资源、普及知识、开设课程,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教学、教研、科研、管理各环节有机结合、有效融合。加强人工智能通识教育,鼓励高校探索利用数字人、智能体等人工智能技术开设相关课程。
10.在选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时,应充分考虑其合法合规,确保在数据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避免师生过度依赖、盲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避免认知外包和思维钝化风险。
(五)社会层面
11.避免产生数字鸿沟、结构性排斥和歧视,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服务广泛性和包容性,面向视听、语言障碍等特殊学生群体建设无障碍学习环境,提供数字无障碍解决方案。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确保所有学生,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参与并受益于数字教育。
12.教育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机构应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于教育教学的基础性、机理性、应用性研究,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前沿动态跟踪研究,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等加强研判,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人工智能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行业标准。
(六)行政层面
13.搭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平台,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结伴攻坚,持续推进人工智能和教育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合规生态。
创新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服务购买方式,支持学校与企业或其他主体广泛合作、持续探索,建立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典型案例库,做好模式提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