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理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人
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请人是学校在校学生,申诉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二、申诉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2.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教导处(德育主任)是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组成:
主任:德育分管校长
成员:教导处(德育主任)、大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
四、申诉程序
1.申诉提出: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各年级组长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教导处(德育主任)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须写明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的年级组长或教导处(德育主任)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年级组长在接到学生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材料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教导处(德育主任)。教导处(德育主任)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校在接到学生或学生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2)校内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可以根据申请方的要求进行听证,进一步核实事实情况,作好笔录。
(3)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申诉处理
1.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3.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4.申请人如需要撤回申诉的,可在做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