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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泗中学章程

作者:|文章来源:杭州市上泗中学|2025-06-09

杭州市上泗中学

 

章程

 

杭州市上泗中学章程

202178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7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710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杭州市上泗中学创办于1959年9月,隶属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1966年7月划归西湖区管,1968年10月划归转塘公社管辖,1972年5月收归杭州市郊区文教局管理,1995年由西湖区教育局和转塘镇人民政府共管,2006年9月后归属西湖区教育局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上泗中学 简称上泗中学,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Shangsi Middle School ,英文缩写hzssszx ;学校所在地址为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沈横路30号,邮政编码为310024 ;官方网址为https://www.hzxhjy.cn/hzssszx/。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 3   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杭州市西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 应届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个年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为了孩子的未来提供适切的教育。

办学愿景:传城南学堂,创名校新梦。通过师生共同努力把学校建成师生幸福、品质优异、社会满意的之江品牌中学让每一个孩子在上泗拥有属于自己的高光时刻。

第六条 学校以“做知乐教师,创动感课堂,育日新学子”为办学目标,努力把上泗中学建成环境优美、校风优良、管理科学、师资优异、办学特色鲜明的优质示范初中。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育上泗日新学子。学校坚持五育并举,积极培育具有“知、善、行、美”特质内涵的上泗“日新学子”,使学生获得成就感、满足感、安全感,培养出高质量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教师培养目标为塑造上泗知乐教师。以知乐学社为平台,通过“1+X”研训模式,开展系统化和多元化的师训活动促进教师发展;以乐研圈为载体,将科研理论的思维和动感课堂的实践相融合,推动教师专业发展。

第八条  

学校校训:求实、创新、团结、奋进。

教育理念让每一个孩子在上泗拥有属于自己的高光时刻;

                 教师是学生的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

                 每个孩子都是“小天使”,只是头顶发光的方向不一样;

                 每一个孩子都是上泗流动的闪闪发光的金名片;

用父母心做教育,永葆教育人的童心。

第九条 

校徽: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上泗中学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党支部、群组织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协调、督办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教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学籍管理、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教育科研、校本研训及德育管理、学生安全卫生、文体活动等工作。

(三)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校园安全保卫及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一体化全员德育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为了孩子的未来提供适切的教育”的育人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落实第二课堂行动计划,组织形式新颖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

学校充分发挥团队、学生会的组织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不断探索团队、学生会工作的科学内涵和有效途径,努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精神塑造。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打造阳光教室、日新班集体。深化学生行为规范建设,发展学生班级自主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社团建设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让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充分得到发展,获得成功的体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努力推进新课程的改革,实现教学理念的更新以及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创新,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优良的学风。

 学校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学管理的常规检查,达成工作目标。建立教研组长例会制,增强对备课组长的管理与培训指导,努力促使其业务水平的提高。

    学校建立骨干分层培养体系,发挥学科带头人辐射作用,发挥名师工作室辐射效应。努力创设教师提升新平台,不断积累教学经验,逐步成为学科有影响力的教师。

    学校落实“双减”“项制度”的规定,推进“轻负高质”,健全降低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推进轻负高质、全面提升学生能力”为课改基本目标,坚持“以生为本,先学后教,学为中心”的课改路线,全面促进教学方式方法的优化,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打造动感课堂教育品牌。

学校进行以生为本的动感课堂模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和课改理念,把“组织学生有效地学”看作是教学的核心,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动感课堂氛围。

学校进一步完善课堂教学评价模式,建立“以学定教”的课堂教学评价模式,课堂教学评价更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表现、情绪体验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树立终身体育、卫生保健的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体育、卫生教育课程,认真组织体育达标活动,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通过丰富的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发挥体育特长,提高学生全面参与体育活动的自觉性。

学校建立卫生站,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加强卫生保健健康,提高健康教育知识的通晓率,促进学生树立终身体育、卫生保健的观念。

学校抓好校园卫生环境建设工作,实行值周班级制度,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学生仪容仪表、青春期卫生、食品卫生、科学用眼等方面的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防近、防龋齿防脊柱侧弯等宣传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教育工作,重视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毒禁毒教育工作。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日新学子”为目标,加强心理委员培训,开展心理辅导、心理讲座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科技、劳技和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推进教育部“体育艺术2+1”实验活动,确保中学生每天一小时文体活动时间。认真举行每年一届的艺体节、校运动会,积极参加西湖区运动会、科技节比赛。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全面认识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义,不断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建设,在硬件和软件上加大投入。专用教室数量配足,及时更新信息技术教育的设施设备,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现教育信息网络化。

   学校继续加大信息技术专业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整合学科教学的能力,提高信息技术运用于学科教学的水平。做好学校校园网的建设和学校信息资料库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遵循“立足实践,服务于教学改革”的原则,推动和开展本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学校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工作职责,营造学校科研氛围,加强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在全体教职工中树立“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意识。同时,通过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按教育局规定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午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实行班主任聘任制度、班主任月度考核学期考核制度、德育导师制度,开展班主任师徒结对活动。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一百九十八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艺馆、科学实验室、图书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转塘街道、沈家弄社区、转塘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1第六十八条  【终止条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注销登记】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七十条  【剩余财产处理】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七十一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七十二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 西湖区 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