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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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年03月26日
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
 
 
  浙教艺〔2015〕1号
 
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
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音乐学院(筹):
为规范学生艺术特长测试的组织过程,完善测试的管理服务
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细则》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保密规定》《浙江省学生艺术特
长水平测试评委工作守则》等工作制度一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
行。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规定随文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细则
2.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保密规定
3.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评委工作守则
 
 
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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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确保测试顺利开
展,特制订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组织机构。
按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标准,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
水平测试分为A级和B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
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和《浙
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组织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
水平测试的函》(浙教艺函〔2014〕1号)精神,省艺教委委托
有关高校和部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承担A级和B级测试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艺教委对相关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省艺教
委与受委托方调整或解除有关委托事项的,一般提前一年协商并
通知。
(二)职责分工。
1.省艺教委:负责全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的有关政策文
件和测试标准的制订、发布与实施;负责聘请专家,组织学生艺
术特长水平各项测试内容的命题与评审、阅卷;负责全省学生艺
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的印制、审验和发放等工作;指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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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受委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艺术特长测试工作。
2.受委托高校和市县教育局: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专人,按
照省艺教委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的
各项考务工作。落实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的报名工作,安排考
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并组织培训。落实布置测试场地、后勤
保障、安全保卫等。
(三)工作要求。
严格考试纪律,坚持回避和保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保证测试工作的质量。
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测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测试工作为抓手,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开展,培养提高学
生的艺术素养。
二、测试时间和地点
全省艺术特长水平A级测试每年开展一次,测试时间一般为
每年2、3月。省艺教委每年提前发文公布当年A级测试的时间和
地点,以及报名办法。
B级测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省艺教委的统筹协调下,
由各承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对固定的测试时间,提前公
布,并明确相对固定的测试考点和报名办法,以利于测试工作的
开展。
三、测试项目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项目主要有主项、副项和基础
知识三项。根据《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标准》(2013
版)要求,组织专家组命题组卷:
1.音乐类、美术类基础知识测试卷各1份。
2.主、副项专业测试按各项目的测试标准规定,分别命题测
试。
各项目主、副项及基础知识具体测试内容与要求,详见《浙
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标准》(2013版)。
四、试场安排和布置
试场安排应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从方便考生、利
于测试出发,统一安排试场。整个考场要求规范有序、设施齐备、
整洁卫生。
基础知识测试的试场安排应相对集中,专业测试试场同一专
业的主项、副项测试试场要相对集中,并要设待考室。待考室要
求以不干扰正常测试为原则,尽量靠近测试场地。在测试人数较
多的情况下,应按专业分设试场;在测试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
按合并项目,按若干大类设立试场。
五、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
(一)主项。
按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二)副项。
按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三)基础知识。
按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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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格标准。
合格成绩标准由省艺教委在当年测试结束后公布。凡成绩达
到合格标准的,发给测试合格证书。
六、证书管理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艺教委统一
负责印制、管理、发放。
测试合格的考生,经省艺教委审验通过后,发给浙江省学生
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证书(A级或B级)。等级证书上的姓名、学
校、项目、等级等信息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考生遗失等级证书,一般不予补发。特殊原因需补发的,须
由本人申请、学校证明、各市教育局审核,省艺教委核准后补发。 
附件2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条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测试(以下简称特长测试)是
省级测试。为维护特长测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长测试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命题、
审题、校验、印刷、运输、保管、监考、考务、阅卷、统计、数
据库管理等工作环节以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进入特长测试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政治素质高,
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机密;业务素质好,专
业水平高,关心和支持中小学艺术教育,有较丰富的艺术评审工
作经验;在评审中能坚持公正性原则,易于合作。
第四条 当年有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或家庭
其他成员参加特长测试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命(审)题人员及命题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
律,签订并严格遵守保密承诺。
第六条 评审人员评审时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收录机、
录音笔、U盘、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及其他有上述相应功能的
电子通讯设施设备。
第七条 特长测试试卷须安排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定点单位
印制。涉密试卷运送、保管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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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由两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试卷的交
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
第八条 特长测试启用前的试卷(包括副卷、备用卷)、答
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启封前均属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私自启封。试卷的保管应选择具备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存放
在保险柜中,并由双人专门保管和提取。未测试人员的特长生测
试顺序号、抽签号,未公开的命题、评审、阅卷专家名单,未公
开的测试成绩等应予保密。
第九条 评分数据须有备份,任何人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
监考人员必须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程序和职责,及时制止
各种舞弊行为。在监考过程中只能对字迹不清处当场作出回答
(大声),不得作出其他任何提示。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
应及时清点试卷,及时交送至规定地点。任何人员不得在学生试
卷上涂写改动学生答案。
第十条 参与特长测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
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测试保密规定
中若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
 
附件3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评委工作守则
 
一、维护测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评审工作的职业道德,
保持评委自身和特长测试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本着对测试负责、对艺术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负责、对
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各类评审工作职责,遵守测试的各项
规定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考点主考和负责人
汇报。
三、认真学习相关项目测试标准和考务章程。客观、严谨掌
握评判标准,认真、规范执行评审要求和操作流程,把考生展示
的真实实力和水平作为评判的唯一依据。不打关系分、人情分,
评委间不互相举荐、照顾和打招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对节目水平和作品质量给予客观评价。
四、不私自接受宴请和馈赠,自觉回避与考生、考点学校以
及其他评委、工作人员不必要的私下走动和联系。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承诺。参与命题、阅卷、面试专家
不得从事本年度相关专业的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培训工作。不
得泄露与测试试题相关的内容及命题、阅卷、面试的专家评委等
情况;不得泄露未公开的考试成绩;不得泄露有可能影响考试的
- 8 - 有关考务情况(如未公开的考试顺序号、面试抽签号等)。
六、不透漏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批准同意,不得以测试评
委身份向外发布、介绍、披露测试的相关情况和内容。
七、凡有涉及评委需要回避的情况,应主动及时提出。
八、自觉接受省教育厅艺教委、考生和家长的监督,努力
提高评审水平,为测试的圆满成功作出自己的贡献。 
 
 
 
浙江省教育厅艺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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