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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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2年01月0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学校自主管理权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育行政管理,推进我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现将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所属单位章程建设和修订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本轮章程修订工作的认识。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章程是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确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条件。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对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校要自觉克服章程可有可无、章程内容不规范、章程制定程序随意等不重视章程建设的各种模糊认识和不规范作法。充分发挥章程建设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工作中的核心作用,自觉提高章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章程建设工作的水平。在2012——2014年度首轮章程制订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推进新一轮章程修订和制定工作。

二、把握本轮修订的总体要求。一是突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管理的统一。学校章程要专章专款对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加以明确,保证党的领导制度安排到位、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到位。二是突出单位宗旨和文化理念。要以实现单位宗旨为目标,从业务范围、行业专业特点、公益服务内在规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等实际出发,鼓励将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理念和实践固化为制度,依法科学量身制定章程。三是规范章程基本要素。依照《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章程基本要素健全。

三、严格规范章程制定程序。各学校要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由校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和章程起草机构,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保证章程建设和修订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序规范严密。(1)要深入开展调研。章程起草机构进一步淬取办学经验,广泛听取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意见,使本轮章程修订工作成为宣传学校章程、凝聚学校共识、弘扬学校文化理念的过程。(2)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修订草案完成后,校长或学校章程起草机构负责人要向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关于章程草案的报告,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充分讨论后予以表决。(3)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草案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起草组织部门应应当将章程及其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4)核准备案。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的章程草案要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审定,形成章程校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区教育局核准,并通过“浙江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5)对外发布。学校应将核准机关核准后的章程,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完整文本,并通过校园网、学校公众号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并同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

四、明确时间节点。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本轮修订需落实一校一章程,连锁办学单位或教育集团在制定集团(总校)章程之外,需要分别制定各下属学校(园区)的章程。请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于7月30日前提交章程文本(依照模板要素齐全,提交PDF版本和Word版本各1份)和送审登记表(提交盖章签字后的PDF版本1份)。一体化管理的集团化办学或连锁办学单位需将集团(总校)和校区章程一并打包提交;松散型教育集团、紧密型共同体、教育联盟等只需各自成员单位提交章程,无需提交集团章程。局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于10月30日前提交章程备案材料。教育局联系人:政策法规室刘国琳。联系电话:87965078。

附件1、章程送审登记表

附件2、公办幼儿园章程参考样本(2021年版)

附件3、公办中小学章程参考样本(2021年版)

附件4、关于印发《教育集团(多法人)章程参考样本》的通知(杭教办法规[2013]54号)

附件5、《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6、《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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