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实践基地学校项目
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实践基地学校(以下简称“基地校”)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客观评价基地校建设实效,根据《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 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实践基地学校的通知》(浙教技中心〔2017〕51号)要求,结合工作推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每年度定期考核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验收对象
第三条 考核验收的对象为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实践基地学校。
第三章 考核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基地校考核验收内容包括“五个一”建设总目标,突出“有成果、有特色、有模式”,具体考核指标见《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实践基地学校项目考核验收指标》(见附件2)。
第五条 本次项目考核验收根据学段进行分类考核,分为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两个类别,统一验收。
第六条 本次考核验收工作注重常态化过程性评价,与月度评价、年度评价和最终评价相结合。
第四章 考核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由基地校项目管理指导服务单位具体负责考核,浙江外国语学院和浙江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团队分别负责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基地校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提交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省教育厅教研室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核验认定。
第八条 主要考核验收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2020年9月30日前,各基地校根据《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实践基地学校建设项目考核验收指标》进行自评与总结,自评结果与总结报告通过各基地校建设空间上传,并附佐证材料。
(二)2020年10月-11月,基地校项目管理指导服务单位开展考核,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会同省教育厅教研室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核验认定。
考核验收结果
第九条 根据验收结果,确定100所省级数字教育资源应用示范学校名单,并予以发文公布,同时表彰并推广相关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考核验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学段、学科和类别等因素,细化考核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考核验收指标由浙江省数字资源应用实践基地校项目办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