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管理细则
一、财产管理网络
管理方式:条块管理,既分又合的管理模式。
条指:校长室—— 总务处——各部门。
块指:集团下属的三所学校(十三中,丰潭中学、公益中学)。
分合指:下属三所学校,各自管理,管理要求一致,检查方法统一。每季度丰潭中学和十三中学财产统计表叠加为一体。
二、组织机构
1.校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校长
副组长:各校区总务主任
组员:各校教导处分管主任、财产保管员、会计
2.部门财产检查小组
组长:主管校长
副组长:总务主管主任、教导处分管主任
组员:财产保管员、各部门财产保管员、会计
3.校公物(班级财产)检查小组
组长:各校总务主管主任
副组长:各校教导处分管主任、财产保管员
组员:会计、水电维修工、学生会生活部长、各年级学生一名
4.部门财产保管员
科学实验员、综合实践财产负责人、现代教育技术财产负责人、音乐教师、体育器材保管员、美术教师、图书保管员、阅览资料室财产负责人、医务室财产负责人、教务处财产负责人、食堂保管员、总务保管员、团队、工会财产负责人
5.组室财产管理负责人
办公室:各办公室负责人(本人使用本人保管)
教 室:班主任及各班学生财产保管员
三、校产日常工作惯例
1.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召开集团校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各校部门财产保管员会、班学生财产保管员会议。
2.教室、办公室环境每天由教导处组织值周班学生检查三关(关灯、关窗、关门),并将检查结果一式二份及时报教导处、校保管室。
3.校公物(班级财产)检查小组,每学期检查三次教室财产,公布成绩,每学年结束召开校公物检查小组。
4.每年第一学期(下半年)期中组织对全校各部门财产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5.每年对部门财产保管员评比一次,分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评选出当年校“优秀财产保管员”,并列入年终先进评比内容之一。
四、财产保管员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教学、师生服务,树立勤俭办校的思想,廉洁奉公,任劳任怨,态度积极,对人尊重,精打细算,物尽其用。
2.根据不同财产按规定分类,认真建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易耗品三本明细帐。
3.按上级有关规定,正确、及时、完整、清楚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品的编码工作,设备、物品安放要分门别类、整洁、规范。
4.对学校的财产各部门都要办理请购、验收、领用、借用、报废等手续。每学年进行一次核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帐帐、帐表相符。
5.协助总务主任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并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调拨工作,积极提出添置、更新意见。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发现公物损坏、遗失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7.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一些精密仪器设备都要严格按规定存放、保养、使用,并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8.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请总务主任、会计等相关人员监交。
五、财产管理工作程序(教室、实验教室及部门管理细则另定)
1.请购、验收
(1)物品根据预算,需要先填写“物品请购单”(按表格规定内容填)做到有计划性,经审批(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类分级),一般提前三天送交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后安排采购或公开招标(单价在2000元以上或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的书面报告教育局审批)。
(2)设备物品入库前应对照发票核对验收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并将设备器材认真检查试用(包装要拆封)符合要求,合格后方可入库。
(3)所购设备、物品在验收合格后须在凭证(发票并附请购单)或调拨单经部门保管员(属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还须经校保管员)签字,然后按学校经费审批的规定审核签字后方可向会计室报销。
2.记帐、编号
(1)每个部门保管员应建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易耗品三本帐。
(2)属固定资产设备物品,由校保管员记入总帐,并开出三联单,一份交会计、一份交财产所属部门保管员,由部门保管员根据凭单记入固定资产帐。
(3)低值耐久品由校保管员入帐后开出二联单,一份自存,一份交部门保管员入帐。
(4)低值易耗品由部门保管员凭证签字入帐,领出消耗物品应有手续,在帐上反映并结存抵消。
(5)对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易耗品报损报失报废,消耗、调拨物品在办好审批手续后应在三本帐上用红墨水填写并在每页(项)或学期(年)结存时减少(自制设备器材物品也应计价入帐)。
(6)分类建立各类物品的收领条、借条、消耗单、报损报失、财产报失等清册及技术资料、财产管理资料。
(7)保管员因工作调动等应办理移交手续,在财产帐册交接时,总务等有关人员与交接双方人员应参加,做到帐物相等,在帐册上移交人盖章。监交人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生效后方可移交。
(8)编号。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应按统一规定标码编写。设备物品编号要用红或白色油漆编号,一般设备由总务部门保管员编写。专业设备由专业部门保管员编写物品号码,帐与物编号要一致。
3.存放规定
(1)物品存放应做到合理规范、整齐、归类。
(2)设备物品应经常保养维修、擦洗上油、充电。
(3)经常打扫环境、室内、橱内卫生。
(4)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按规定存放使用,有安全防范、防火措施。
(5)物品设备应按规定方法使用,使用后经检查完整无缺即物归原处。
六、领用、借用原则
1.各部门保管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局学校所制定的有关发放标准,借用领用等规定、制度。
2.任何借用、领用物品必须事先办好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借用或领用物品,保管员应分类做好登记工作。
3.借用、领用物品一般限于教学工作需要,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重复借用。
4.借用物品应限期归还,用后如期归还,物品应清洁,完整无缺。
5.教学所需器材、设备、物品,任课老师应事先填单,保管员作好准备后领用,用后归还。
6.外单位、个人一般不予借用学校设备物品,如确需要,应凭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经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借,并量情收取费用。
7.所借用、领用设备物品(物资)必须经总务部门开据“出门证”方可带出校门。
8.服装、工具等确因工作需要,应在用后当即归还(服装、鞋要洗净)。
9.离退休、调离本校教工必须在离校前办好所借用物品清还,部门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七、赔偿制度
1.属教学上、工作上因正常使用数额小的借用物品因自然(或质量问题)损坏,经审批同意后,不予赔偿。
2.物品由于工作失职,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失少、损坏,视情节应由本人照价赔偿,以至加倍赔偿。
3.借用物品用具经学校催交后仍无归还,或超过规定期限,学校有权通知本人赔偿按价扣款,或加重处罚。
4.如借用物品用具,因本人使用时间长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应照价赔偿。
5.上述赔偿条款由所属部门保管员填写“赔偿通知单”,经审批后移交一式三联,一联自存,一联交本人,一联交会计室。
6.物品因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参照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的文件执行。
八、报损报失制度
1.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因自然损耗,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应由所属部门保管员填写报损单,经审批(学校和教育局)后,方可报废冲帐。
2.确因无用或积压物品应上报教育局批准并开具调拨单后方可调拨销帐。
3.易耗品(消耗品)应根据领条、消耗单,有审批手续,每学期应分类清理结算。
4.各类物资材料的领用应办好手续,用后积余(剩余)物资材料应归还入库(与领出相减作为实际使用或消耗数量)。
5.固定资产、低值耐久、低值易耗品,每学期盘存一次,失少、损坏应查明原因,提出意见,办好所需手续。
6.调出报损报废及易耗剩余设备物品及积压调拨设备物品,由总务处统一处理安排。
九、财产分类(以教育局规定为准)
1.固定资产
(1)分类
a.房屋建筑物
b.一般设备
c.专业设备(如实验仪器设备等专业部门专业使用设备)
d.家具、木器、钢制品
(2)标准
a.单价在200元以上(专业设备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产品设备。
b.图书、课桌椅等大批同类耐用在一年以上产品,教育局及学校所认定的财产。
2.低值耐久品
(1)一般设备在200元以下,专业设备在50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产品。
(2)大批、低值耐用在一年以上的产品。
(3)工具等低值耐用品及学校所规定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
(1)使用一次性消耗品或逐步易耗品(如电池、蜡烛等)。
(2)不属成品的物品(如建筑材料、各类物资、办公用品、卫生用品、卫生工具、药品等)。
(3)易破、碎等物品。
(4)其他学校所认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