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学生收费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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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2年03月26日

关于向学生收费事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健全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学生收费事项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学生的一切收费,均严格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市、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动,也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2.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必须凭加盖总务处公章或代收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收取,无书面通知的收费财务室有权拒收。

3.凡是必须向学生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有关负责部门拟定收费书面通知,经总务处、校长室批准,加盖总务处公章后方可收取。

4.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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