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财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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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财产管理条例
为了严肃学校财务、财产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各级领导要依法理财。要充分发挥党总支、教代会的监督作用,防止个人专断、挥霍浪费、贪污腐败。主管财务校长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学校财务情况,接受民主监督,重要经济举措向党总支或校长室汇报,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策。
二、学校财务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1.采购物品
各处室、组要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由分管主任或分管校长签审,然后按下列程序执行:
(1)购买固定资产(指固定设备或低值易耗品单价≥200元)由行政副总校长审批。
(2)购买低值易耗品其总值≤100元由各校总务主任审批,≤1000元由行政副总校长审批。>1000元由总校长审批。
(3)购买大宗物品(一次付款总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由主管校长与行政校长召集有关处室共同研究,报请校长批准,并指定2人以上采购或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购买,不得由个人经办购买。购买物品办完审批手续后一般由总务处采购员购买,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教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由总务处采购员会同有关处室派人采购。
(4)物品采购后应入库验收。验收后采购人员应凭经审批的采购单、验收后的发票按管理权限请有关领导签字后报销。
(5)各部门采购人员领用支票采购时,应凭领导签发后的采购单,到会计室领取支票申请单,报行政副校长或总务主任签字,用后及时到会计室注销。会计室应严格按支票领用程序操作,及时登记、销号。空白支票在采购人员手中一般不超过两天,未及时使用必须交回会计室注销,确保支票安全。
2.劳务支出
(1)学校因公聘请外校教师、工作人员来校讲学,须支付讲课费时,由教导处提出申请,主管校长、总校长审批后支付。
(2)学校劳务用工,由各校总务主任管理,提交清单,各校校长审核,经行政校长签发、校长审批后发放。
(3)教职工节假日加班,由分管主任提出,各校校长审核,行政校长签发、总校长审批后发放。
3.因公出差
教职工因公外出应事先申请,由总校长审批。出差后凭总校长审批件和出差单据送会计室审核后,由各校总务主任签字、行政校长签发、总校长审批后报销。借用现金出差后应及时报销(一般不超过一周)。
4.减免费用
计划内招收学生减免费或助学金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报各校教导处,由各校校长审批,总校长、行政副校长签名后执行。
5.大型活动支出
教师、学生举行大型活动,应事先由主管校长提出经费预算,由总校长审批后,行政校长执行。
三、学校财产管理实行总保管员和部门财产保管员分级管理负责制。
固定资产购入(调拨)后由校财产保管员验收入库,各部门保管员领出、入帐后管理使用。校财产保管员每年应至少与部门保管员对帐一次,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固定资产需要报损应及时申请报废。报废总值超过100元应由主管校长审核报行政校长审批(100元以下由总务主任审批)。学校固定资产外借由总务主任审批,由保管员负责收回,外借设备损坏要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按《建筑法》规定,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由校长负责,副校长组织实施。
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处主任和教代会代表参加的基建领导小组,对基建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要责任到人,确保工程质量。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要追究主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策。
五、学校与外单位签署有关经济关系的协议必须由总务部门提出,主管校长认可,校长审批。重要协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集体讨论,校长决策,并向教代会通报。
六、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在与外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时不准私自收回扣、佣金。不准索要钱财物,如经济活动中因某种原因确实发生回扣、佣金等,要及时向主管校长或校长汇报,所有回扣、佣金必须上交学校财务,否则作违纪、违法论处。
七、本条例解释权为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以前有关管理制度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自下发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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