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
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浙江
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杭州市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超前原则,
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应
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
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办法,保障学校
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安全管理、教育教学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保障学校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安
全工作所需经费;
(四)按规定建立学校微型消防站或志愿者消防队,并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力量
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
(八)落实学校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五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学校消防
安全管理人,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学校内部有关消防的法规规章、
办法措施,保障学校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
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学校微型消防站或志愿者消防队;
(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六条学校保安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
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学校分管领导,根据学校分管
领导指令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参与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
协助灭火救援;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
认并报告。
第七条志愿者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学校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二)参加学校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安全疏
散路线,掌握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与引导疏
散技能;
(三)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
护现场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保卫干部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
防安全管理人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
师生员工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九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责免
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学校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窗、防
火卷帘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
护检查和检验维修,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
好有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
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设在疏散走道
时应设置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
上。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GB50140-2005)标准配置灭火器。学生宿舍、图书馆、食
堂厨房、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档案室、报告厅
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和无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
增配相应的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厢内,其顶部
离地面高度应当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
米。
第十三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
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
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
情况。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
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
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六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建筑消
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
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
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委托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对
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
查,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同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
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
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人批准,系统停用超过24小时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
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
散标识等。
学校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
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学校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
路线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识。
禁止在学校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
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条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
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
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许
可的,经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桡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
事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
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外,
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
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无需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
现早期预警。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将下列部位(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验室、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库房、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档案室、信息技术机房、
体育场馆、礼堂、教学楼、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艺
术楼、校史馆、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行政
办公楼。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严格执
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
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二)学校储存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库房应与其他
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使用防爆照明灯具,配备干粉灭火
设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学校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每日检查供油供气管
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在远离火源的地方
设置灭火器材;
(四)学校计算机房需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
人管理,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
(五)学校变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
等可燃物;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柜),查看线缆接
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六)学校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学校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
定交接班、设备自检巡查的程序与要求;
(二)学校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
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
行单人值班;
(三)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四)学校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杂
物,应保证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
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
和应急预案等;
(五)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
存完好。
第二十六条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应当有明显标识,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
火器检查表》;
(二)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至少检查
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
期限;
(三)干粉灭火器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保,之后每隔2
年进行一次维保,使用年限达到10年报废处理;其他类型
灭火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保;
(四)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
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
影响;
(五)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
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六)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
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安全疏散管理。
(一)学校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
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满足人
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学校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
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要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
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三)学校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
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四)学校除节假日、寒暑假校内无人外,不得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门;
(五)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
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六)消防安全标识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第二十八条电气防火管理。
(一)学校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
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
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
(二)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
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
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学校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使用合格产品,并
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
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
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三)对电器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维保人员
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至少每日1次巡查,物业
人员或学校处(室)消防安全负责人至少每周1次检查,学
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至少每月1次督
查;
(四)学校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
测;
(五)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电器设备,暂停
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应断电。
第二十九条用气安全管理。
(一)学校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
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
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
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采用金属管
道。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
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
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测试、记录,确保处于
灵敏有效状态;
(四)应当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
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
(五)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使
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由专业资质清洗单位对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清洗
前后的影像文字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
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
校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巡查应当以教室、宿舍、食堂、实验
室为重点。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属于高层建筑的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学校
应每季度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在开学、放
假及重要节庆前,学校必须全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
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及相关记录情况;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
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3.手动和自动报警设备完好情况;
4.防烟排烟设施完好情况;
5.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厨房工作人员在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
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5.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整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
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对下列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
安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
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一)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
的用电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三)违反规定在校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
(四)违规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
(五)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被遮挡、占用,影响疏散;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
(七)违规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八)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难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经
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检查督促落实,形成工
作闭环。
对于学校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教
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
隐患,应当场改正;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
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火灾隐
患整改复查。
第七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和物业(保安)人
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新教师入职和新的物业(保安)人员上
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的物业(保安)
人员至少每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
全校师生和物业(保安)人员火灾紧急避险逃生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采取电子显示屏、宣传海报、微信
群、QQ群等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四十条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履职岗位的防火重点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
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
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第四十一条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以便存档备查。
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结合自身地理位置和特点,制定针
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教职员工和物业(保安)
人员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责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
修订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学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
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
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确认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
报警电话报警。同时,向学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报
警应讲明火灾学校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
物质等基本情况;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开启学校火灾应急
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火层等火灾威胁
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
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保护疏
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避
难平台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
自主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学校消防安全责
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处(室)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
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
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
扑救火灾工作;
(五)通讯联络: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
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
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利用灭火器材灭火;
(六)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
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组救护
受伤人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七)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
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调查;
(八)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
第九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内容
信息应详实、准确、完整,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
涂改、伪造、篡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学校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学校消防档案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学校所在建筑消防设施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
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六)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
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
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等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记录。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维护管理人员和
保管人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
永久保存。
学校应积极选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逐步推广使用
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章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或成立
志愿者消防队。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微型
消防站。
第五十条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站长、消防员、消防
设施操作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驾
驶员岗位。站牌应当上墙悬挂,职责制度、人员设置等信息
内容应当上墙公示。
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设于消防控制室),配备
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一定的工作
服,并设置明显标识。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多点设置执勤战备器材点。
第十一章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
机构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将消防安
全工作纳入学校的评选评优。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
(室)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其他对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
力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调
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学校物业
公司履行消防职责不力,按照合同视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的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对保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力的,向
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将保安人员调离学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消防救援
支队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