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总校)章程》,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学生。
2.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及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也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由党总支部、校长室、学生处、团委少先队、年级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地点设在团队办公室,作为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2)口头提出申请的,学生申诉办公室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2.受理。
(1)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好记录。
(2)属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取证过程的记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30个工作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五、其他
1.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以及心理咨询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请复核。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依法执行。
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总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