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当前文章分类: 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 2011年11月07日

(试 行)

一、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区教育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区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区教育局的办事项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五)机关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区教育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区教育局依法申请公开本制度第二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区教育局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区教育局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区教育局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四、 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五、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区教育局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区教育局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区教育局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区教育局掌握范围的,区教育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区教育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间中止,区教育局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区教育局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十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十二、 区教育局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 区教育局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十四、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办: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总校)   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55号   电话:0571-28879123   浙ICP备0500199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2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