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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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奖惩制度
1.凡重要部门的财产每年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一次,按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一定奖励。并与个人年终工作考核挂钩。
2.提倡和表扬平时勤保养,及时维护的爱护公物的良好工作风尚。
3.凡违反校产管理原则者,将受到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1)因保管不善,造成财物霉变,损坏。视情节按原价的20—100%赔偿处罚。
(2)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遗失、失窃。视情节按原价的50—100%赔偿处罚。
(3)外借物品不按时收回,造成财产失少、无法追回者。借用者应原价赔偿,特殊情况由校产管理小组讨论决定。财物的原有管理者负有责任、应按物品原价10%—50%的额度处罚。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向外出借校产,第一次扣除当月校结构工资的20%;并立即追回,第二次发生当月校内结构工资全部扣除。
(5)一周内新到财物未拆箱,编号,扣除当月校内结构工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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