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纪委,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区属各单位党组织,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国企纪委: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监督对象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和临聘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二、监督内容
“八小时以外”行为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所进行的事关个人公众形象的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公共场合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转发不当言论、传播小道消息;
(二)违规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工程建设、征迁安置等活动行为;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作风不检点、情趣不健康;
(五)违规参与“酒局”“牌局”;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七)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在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九)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参与违章搭建,借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之机漫天要价;
(十一)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存在违规借贷、恶意拖欠、高利转贷等行为;
(十二)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酒后驾车,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等行为;
(十三)无故拒缴或拖欠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等公共服务费的行为;
(十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自我约束。各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严格执行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把业余时间用在学习上,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交往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公众形象行为的发生,形成勤俭节约、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以优良党风带政风强民风。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党组织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健全机制,将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家访、谈心谈话、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交圈、生活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要将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并纳入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或有其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30 日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纪委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