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公物 不侵犯他人财物
——晨会演讲稿
林慧芳
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什么呢?先卖个关子。
先请大家听一则故事:
那是发生在
风越刮越猛,雪越下越大,气温已经降到了零下37摄氏度。龙梅玉荣寸步不离羊群,在一天一夜的时间里,她们奔跑了70多里地,一直跑到白云鄂博火车站附近,才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当时,她们身上的雪全冻成冰,成了冰人。玉荣下半条腿被冻成了黑色。经过医生两个多小时的抢救,龙梅、玉荣才苏醒过来。
草原英雄小姐妹的事迹,打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她们不顾个人安危,奋力保护国家财产的高尚行为,至今仍被人们传颂。
我相信那个时代的同学肯定会说:如果我遇到那种情况,也一定会勇敢地保护国家财产。而现在的同学却有可能会说,真是大傻冒,自己的命才是最重要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观是不同时代的产物,没有对错之分。但是这种爱护公物的精神却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被传承了下来。
听到这里,大家已经明白我要讲的主题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爱护公物,但今天我再加一句,不侵犯他人财物,连起来是:爱护公物,不侵犯他人财物,人人都有一颗文明心。
那么,哪些东西属于公共财产呢?
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室、桌椅、走廊灯、绿化林木、体育器材及相关设备等,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
在中国,改革开放前,物质缺乏,计划经济下,公共财产成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如今,物质丰富了,老百姓的条件好了,私人财产越来越受关注。在学校,除了公共财产,还有许多私人物品。比如,学生的自行车、书包,教师教学用的手提电脑、背包和其他物件等。对待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53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对于私人财物,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在学校这个环境,我们要爱护的不仅是公共财产,还应该爱护属于自己的私人财物,更不得侵犯任何属于他人的财物,否则将依规依法受到惩处。
那么,事实上在我们学校是否有出现损人不利已的侵权行为呢?
每次出课间操时,我们总会发现走廊灯会被某些同学打开;课间休息时,总有个别同学喜欢拿教室铁门当引体向上的杠杆玩耍,总有一些同学把推门关门当作娱乐的项目,把教室里老师用过的粉笔和黑板擦当沙包来扔;饮水机不出水时会又踢又踹;随意在课桌上留下自己的个性文化,抽屉里堆满使用过的纸巾等等。更有甚者,以割开同学自行车上的码表线,撬走自行车上的副手架为乐,把同学的高档自行车据为已有,随意翻找他人书包等等。如果前面的某些行为只是同学贪玩幼稚的表现,暂且还可以谅解,但是如果把他人的私有财物占为已有,或者以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为乐是绝对不可原谅的事。道德和责任在任何时候都是我们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是作为一个文明人最起码的素养表现。
如果说爱护公物是一个人高尚道德之所在,那么不侵犯他人财物则是一个人起码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不仅显示一个社会的风尚,也体现一个民族的素质,更反映一个国家的精神。因此,我倡议,爱护公物,不侵犯他人财物,人人都有一颗文明心。
爱护公物、不侵犯私人财物,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学校,不在课桌上、墙壁上乱刻、乱画,不随便摔桌子、砸椅子、扔黑板擦和粉笔头、不踢教室门,不随便开走廊灯、不破坏花草树木,等等。见到同学有破坏公物的行为,在安全的前提下,不仅要劝阻,更不能跟风上阵。校内校外,不见利起心,不伸手占有他人财物。见到不良行为,同样应积极举报。让爱护公物、不侵犯他人财物成为我们每一个同学的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让我们一起杜绝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可耻行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有现代文明素养的人,为创建杭州文明城市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吧!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