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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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3号)、市委组织部、原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杭人政〔2010〕3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局直属学校、直属单位,下同),均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三)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四)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学科实验、图书档案、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七)根据市教育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各直属学校、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杭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成人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杭州市教育考试院、杭州市师生发展指导中心的主体岗位类别为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各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工作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
(八)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部分工作职责与学校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相关的局直属单位,也可以将教师岗位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九)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分为6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同时,在五级职员岗位中增设五级A职员岗位,现行的局级副职对应五级A职员岗位。
(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十一)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十二)岗位设置时,各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量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应优先保证。
(十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各单位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管理岗位高一等级空缺的,可用于下一等级的管理岗位。
(十四)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普通高中、中职、特殊学校为30:37:33,省重点高中、名校集团化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在规定比例基础上按市委〔2007〕34号和杭人政〔2010〕398号文件执行。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杭州市教育考试院、杭州市师生发展指导中心、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依据其工作性质、主要职责、目前人员结构情况等来确定结构比例。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杭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成人教育研究室按现有实际任职人数确定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用于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首次岗位聘用时,根据承认现状的原则,以现聘人数为基数计算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十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十六)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出现空缺的,可将空缺数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十七)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单位)特点和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设置及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十八)首次岗位聘用后,现有人员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岗位晋升可按照“退三进二”的办法予以过渡,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五、岗位任职条件
(十九)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十)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五级职员岗位,一般须受聘六级职员岗位上满两年以上;晋升六级职员岗位,一般须受聘七级职员岗位上满三年以上;晋升七级职员岗位,一般须受聘八级职员岗位上满三年以上;晋升八级职员岗位,一般须受聘九级职员岗位上满三年以上。设置了五级A职员岗位的单位,五级A职员岗位,一般须受聘五级职员岗位上满二年以上。
职员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要求确定。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条件。
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受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五年以上;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受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五年以上。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三年以上;晋升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三年以上。晋升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须受聘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两年以上。
各事业单位可在市教育局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工作量、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兼职兼岗及其他必要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十二)技术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对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四级技术工岗位。
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一至两年。
获得市级技术比赛前三名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一年。
(二十三)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满足通用基本任职条件即可。
六、岗位设置管理程序
(二十四)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管理,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规定报市教育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直属学校(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党政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学校、单位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二十五)学校(单位)的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七、岗位聘用和管理
(二十六)各学校(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十七)聘任方式
可通过单位内部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管理岗位中领导岗位的聘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教师高等级岗位聘用,应向名优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一线骨干教师倾斜。
岗位出现空缺,确需从外部补充人员时,要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聘用。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工作人员。
(二十八)聘用程序
各学校(单位)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岗位聘用的必备程序如下:
1.学校(单位)提出聘用方案,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公布;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3.学校(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应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竞聘;
5.学校(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拟聘用工作人员并予以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签订聘用合同。
(二十九)聘用合同内容
各学校(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名称、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三十)岗位变动
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单位)工作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转岗人员转岗后必须执行新聘岗位等级工资。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十一)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是通过对各岗位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的过程。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聘用、续聘、调整或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于确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可按照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转岗。
(三十二)聘期管理
岗位聘期是在学校(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签订《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中所确定的岗位聘用期限。岗位聘任原则上一年一聘。聘用合同期限内岗位变动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三十三)岗位设置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单位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岗位设置变更需报市教育局审核。
(三十四)担任学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且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即“双肩挑”人员)。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
“双肩挑”人员,在岗位设置时,按其职级设在相应的管理岗位上,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总基数,在人员聘用时,不占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但在计算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时,按其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计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基数之中,并占相应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十五)关于学校(单位)领导成员退出领导岗位后的聘用
学校(单位)(含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三十六)首次岗位聘用后,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空缺岗位实行一年一次竞聘;全部岗位可实行三年一次重新竞聘。
八、其他事项
(三十七)关于从“06工改”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期间退休的专技人员如何调整岗位工资的问题
对“06工改”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期间退休的所有助理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提高一级岗位工资;对任高级职称13年以上或中级职称13年以上的,可再提高一级岗位工资。其中,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需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十八)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时的相关规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内部各等级岗位的竞聘,主要依据为资历(包括任职年限、教龄、工龄、班主任龄等)、实绩(包括教育教学情况、获奖情况、考核情况等)、民主评议情况。具体竞聘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人员,经单位认定并经本单位公示,市教育局审核,可在同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破格聘用。
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可聘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省特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可聘至专业技术六至五级岗位。
长期担任班主任、中层干部的,可结合其工作业绩,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
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岗位的初聘人员,只能参与该岗位最低级别等级岗位或以下各级别等级岗位的竞聘。如初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只能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的七级及七级以下(八、九、十、十一、十二级)岗位的竞聘;初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只能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十级及十级以下(十一、十二级)岗位的竞聘。初聘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只能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十二级岗位的竞聘。
九、工作要求
(三十九)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组织实施好各环节的工作。
(四十)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本着先平稳过渡,再深化完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推行聘用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要加大宣传力度,吃透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这次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四十一)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突破核准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聘用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岗位工资。
十、附则
(四十二)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十三)各区、县(市)教育局可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四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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